
【法】 mandated area; mandated territory
委托统治地(Mandated Territory)是国际法中的历史概念,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国际联盟授权特定国家管理的地区。该制度源于《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旨在通过“先进国家”的指导,使原属战败国的殖民地逐步实现自治或独立。例如,英国曾受托管理巴勒斯坦地区,日本则受托管理南太平洋岛屿。
该术语的英文对应词为“mandated territory”,其核心特征包含三个要素:①法律基础来自国际联盟授权;②受托国需定期向国际联盟提交管理报告;③禁止将委托统治地视为受托国领土。1945年联合国成立后,该制度被改进为托管制度(Trust Territories),最终在1994年随着最后一块托管地帕劳独立而终结。
在国际法语境中,委托统治地与普通殖民地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治理目标。《奥本海国际法》明确指出,受托国承担的是“神圣的文明使命”,而非享有完全主权。这种制度设计对现代国际托管制度及非自治领土管理规范产生了深远影响。
委托统治地(Mandated Territory)是国际联盟时期确立的一种特殊领土管理制度,其核心含义及特点如下:
指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将战败国(德国、土耳其)的殖民地和分离领土委托给特定国家管理的制度。这些领土不属于受任国主权范围,受任国仅代表国联行使管理权。
非兼并原则
受任国不得将委托统治地视为本国领土,禁止割让或转移所有权,当地居民也不自动获得受任国国籍。
法律依据
通过《国际联盟盟约》和具体协定约束受任国,管理行为需符合国联监督要求。
联合国成立后,该制度发展为托管制度,托管地范围扩大至:
包括中东的巴勒斯坦(英国委任统治)、太平洋岛屿(日本委任统治)以及非洲部分原德属殖民地(如坦噶尼喀由英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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