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收款項的背書英文解釋翻譯、委托代收款項的背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分詞翻譯:
委的英語翻譯:
appoint; committee; end; listless; really; roundabout; shift; throw away
trust
托的英語翻譯:
entrust; hold in the palm; plead; set off; sth. serving as a support
【化】 Torr
【醫】 pad; support
代收款的英語翻譯:
【經】 agency fund
項的英語翻譯:
nape; nucha; sum; term
【計】 item
【醫】 nape; nape of neck; nucha; scruff of neck; trachel-; trachelo-
【經】 item
背書的英語翻譯:
endorsement; repeat a lesson
【經】 backing; endorse; endorsement
專業解析
委托代收款項的背書(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是票據法中的特殊背書形式,其核心功能在于授權被背書人代替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而非轉移票據所有權。以下從法律内涵與實踐應用兩方面展開說明:
一、法律内涵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35條,委托收款背書需明确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可據此代背書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此類背書具有非轉讓性特征,票據權利仍歸屬于原背書人,被背書人僅取得代理收款權限,不得進行二次轉讓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51條)。
二、實務操作要點
- 記載要件:必須包含"委托收款"文句、背書人籤章及被背書人名稱,缺一則可能被認定為一般轉讓背書(中國法律出版社《票據法實務精解》第128頁)。
- 代理權限:被背書人可持票提示付款,但最終資金流向須回歸背書人賬戶,實踐中銀行常要求提交《委托收款協議》作為佐證文件(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37條)。
- 效力終止:票據到期日前,背書人可通過書面通知撤銷委托授權;票據被拒付時,被背書人應于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絕證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商法案例教程》第204頁)。
注:本文援引的法律條文及專業文獻可通過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https://flk.npc.gov.cn)及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進行原文核驗。
網絡擴展解釋
委托代收款項的背書(即“委托收款背書”)是票據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背書形式授予他人代理權,而非轉讓票據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1.定義與性質
- 非轉讓性:委托收款背書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持票人(背書人)授予被背書人代理權,允許其代為行使票據權利(如收款、追索等)。
- 代理關系:被背書人成為背書人的代理人,票據權利仍歸屬原持票人,代理收取的款項需歸還原權利人。
2.必備記載事項
- “委托收款”字樣:需明确記載類似字樣(如“托收”“代理”等),否則可能影響效力。
- 籤章與名稱:背書人需籤章,并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日期未明确時,法律推定為票據到期日前。
3.法律效力
- 代理權範圍:被背書人可代為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甚至請求制作拒絕證明等,但無權處分票據(如再轉讓)。
- 責任限制:若被背書人擅自轉讓票據,原背書人對後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4.應用場景
- 便捷收款:持票人因地域或時間限制,委托銀行或其他受托人代為收款。
- 風險隔離:通過明确代理關系,避免因受托人操作失誤導緻票據權利喪失。
5.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委托收款背書的基本規則,明确被背書人的代理權限及限制。
總結來看,委托收款背書是一種兼具功能性和安全性的制度設計,既便利了票據流通,又通過嚴格的代理權限劃分保障了原權利人的利益。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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