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writ of sequestration
close down; seal up
【經】 arrestment; attaching; attachment; sequestration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計】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查封命令是司法機關依法采取的財産保全措施,其核心含義為通過法律程式對涉案財産實施暫時性控制。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查封命令(Sequestration Order)指"法院為防止被告處分財産而頒發的扣押令",該措施常見于民事訴訟中的財産保全程式。
從法律效力層面,該命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0條實施,授權執行機關對被執行人動産、不動産進行封存。具體實施包含三個法律要件:①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作出;②需提供相應擔保;③不得超過請求保全的財産價值範圍。
在司法實踐中,查封命令的效力層級具有梯度性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首封法院對財産處置具有優先權,輪候查封需待首封解除後自動生效。該制度設計既保障了執行效率,又兼顧了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從功能定位角度,該制度包含雙重法律屬性:一方面作為財産保全措施防止財産轉移,另一方面作為執行前準備确保判決履行。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4條将此類措施歸類于"臨時救濟"範疇,強調其程式性與暫時性特征。
查封命令是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財産、場所等進行強制封存的法律措施,其核心目的是限制財産的使用或轉移,以保障法律執行或調查取證。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查封命令指在訴訟或執法過程中,由法院、監察機關等主體依法發布的封存財産或場所的指令。查封後,被查封物不得擅自使用、轉讓或處分,但仍可由權利人在限制範圍内繼續使用(如居住房屋)。
被查封人雖無法處分財産,但可提出異議或申請複議。例如,認為查封範圍超出債務金額時,可向法院申請解除部分查封。
如需進一步了解查封的具體程式或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監察機關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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