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writ of sequestration
close down; seal up
【经】 arrestment; attaching; attachment; sequestration
order; command; appoint; dictate; imperative; instruct
【计】 command; GO TO command GOTO
查封命令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核心含义为通过法律程序对涉案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查封命令(Sequestration Order)指"法院为防止被告处分财产而颁发的扣押令",该措施常见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程序。
从法律效力层面,该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实施,授权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进行封存。具体实施包含三个法律要件:①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②需提供相应担保;③不得超过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查封命令的效力层级具有梯度性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首封法院对财产处置具有优先权,轮候查封需待首封解除后自动生效。该制度设计既保障了执行效率,又兼顾了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功能定位角度,该制度包含双重法律属性:一方面作为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转移,另一方面作为执行前准备确保判决履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4条将此类措施归类于"临时救济"范畴,强调其程序性与暂时性特征。
查封命令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财产、场所等进行强制封存的法律措施,其核心目的是限制财产的使用或转移,以保障法律执行或调查取证。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
查封命令指在诉讼或执法过程中,由法院、监察机关等主体依法发布的封存财产或场所的指令。查封后,被查封物不得擅自使用、转让或处分,但仍可由权利人在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如居住房屋)。
被查封人虽无法处分财产,但可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例如,认为查封范围超出债务金额时,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部分查封。
如需进一步了解查封的具体程序或案例,可参考《民事诉讼法》或监察机关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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