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ggle with and law
玩弄法律(wánnòng fǎlǜ)指以不正當手段操縱、曲解或濫用法律條文,以達到個人或集團利益的行為。其核心在于利用法律漏洞或程式瑕疵,将法律作為工具而非正義準繩,具有明顯的道德貶義。
“玩弄”的貶義性
《現代漢語詞典》中“玩弄”含“不嚴肅對待”“戲耍”之義,此處強調對法律尊嚴的輕蔑态度,如蓄意歪曲立法本意、濫用訴訟程式等行為(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法律範疇的界定
特指在司法、執法或法律適用過程中,通過技術性手段(如惡意訴訟、證據造假、規避強制規定)實現非法目的,破壞法治精神(來源: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大辭典》)。
英文對應術語:manipulate the law /circumvent the law
例證:
“玩弄法律者常以程式正義之名掩蓋實體不公,例如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審判。”(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庫)
惡意訴訟(Vexatious Litigation)
虛構事實提起訴訟,消耗司法資源或诋毀他人名譽,可能觸犯《刑法》第307條虛假訴訟罪(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規則濫用(Abuse of Process)
如反複申請回避、舉證拖延等,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條駁回并處罰款(來源: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事訴訟法釋義》)。
“玩弄法律是對法治精神的根本背離,其本質是将法律異化為權力尋租或社會不公的工具。”
—— 王利明《民法總則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注:因未提供可驗證鍊接,此處僅标注文獻來源。實際引用時需替換為具體書籍ISBN或官方數據庫鍊接。)
“玩弄法律”指利用法律條文的漏洞或模糊之處,通過曲解、篡改、濫用等手段謀取私利或逃避責任的行為,具有明顯的貶義色彩。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史記》《刑法》相關内容或司法部門公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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