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laughter house tax; tax per head on slaughtered ainmals
屠宰稅(Butcher Tax)指中國曆史上對屠宰牲畜行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屬于流轉稅範疇。其核心特征與專業釋義如下:
屠宰稅是針對屠宰應稅牲畜的單位或個人征收的稅種,應稅牲畜主要包括豬、牛、羊等食用性牲畜。征稅環節發生在屠宰行為發生時,屬于單環節征稅。
1950年政務院頒布《屠宰稅暫行條例》,正式确立稅制框架,将屠宰稅列為地方稅種,收入歸地方財政支配。
1994年稅制改革後,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屠宰稅的通知》,明确該稅種于2006年1月1日起全國範圍廢止,原有征收依據同時失效。
在財稅專業領域,屠宰稅對應英文為"Butcher Tax" 或"Slaughter Tax",強調對屠宰環節的課稅屬性。需區别于針對牲畜養殖的"Livestock Tax"(牲畜稅)。
權威來源參考
-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基本法規》對屠宰稅稅制的界定
- 國務院令第238號《屠宰稅暫行條例》(1950年)
- 國務院《關于取消屠宰稅的通知》(國發〔2006〕16號)
-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Butcher Tax"的術語釋義(法律出版社)
屠宰稅是對屠宰特定牲畜行為征收的一種地方稅,其核心信息如下:
屠宰稅是國家對屠宰豬、牛、羊等牲畜的單位或個人征收的稅種。征稅對象包括生豬、菜牛、菜羊,以及經批準宰殺的馬、驢、騾、駱駝等失去勞作能力的牲畜。
需注意“屠宰稅”在漢語中偶作成語使用,比喻殘酷剝削行為(如“人民不堪屠宰稅之苦”),但此含義與稅收政策無關。
如需了解具體地區的現行政策,建議查詢當地稅務部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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