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liger
apply; bestow; carry out; execute; grant; use
【醫】 apply
benefit; favour; kindness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施惠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内涵,指自願給予他人利益而不收取對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界定,該術語對應英文"gratuitous benefactor",特指在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關系中提供利益的一方主體。
其核心法律特征包含三個要件:
該概念與"contractor"(有償合同當事人)形成本質區别,後者以等價交換為基礎法律關系。在普通法體系中,施惠人通常不承擔默示擔保責任,但在大陸法系國家如中國,依據《民法典》第662條,故意隱瞞标的物瑕疵仍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需要特别說明的是,英美法中的"voluntary settlement"(無償財産處置)制度與我國贈與合同規則存在程式性差異,前者要求采用契據(deed)形式,後者認可口頭形式的動産贈與效力。
“施惠人”指給予他人恩惠或幫助的人,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定義 “施惠人”由“施惠”與“人”組成,核心含義是主動向他人提供物質或精神幫助的個體。該詞強調善意與無私,如《周禮》提到“以王命施惠”,體現自上而下的恩澤。
二、内涵延伸
道德屬性
施惠人常與仁慈、善行關聯。《論語》稱子産為“惠人”,即因其德政惠民;《淮南子》也強調聖王“布德施惠”的利他精神。
行為特征
施惠行為可表現為物質援助(如赈濟貧困)或精神關懷(如情感支持)。宋代文獻記載有人“遇急難如在己”而施惠,體現共情能力。
三、文化語境 該詞多用于褒義語境,如郭沫若描述“毫無吝惜地施惠于鄰人”,突出慷慨品質。現代用法中,施惠人常指慈善家或熱心公益者。
注意:需與元代戲曲家“施惠”(人名)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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