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hallenge an arbitrater
application; apply; file; put in for; requisition
【經】 application; proposal
arbitrament; arbitration; intercede; intercession; intermediation; mediation
referee; umpire
【經】 arbitrate; arbitration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申請仲裁員回避(Application for Arbitrator Recusal/Withdrawal)指在仲裁程式中,當事人因法定事由認為仲裁員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時,向仲裁機構或法院請求更換該仲裁員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保障仲裁程式的公正性與公信力。
法定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回避情形包括:仲裁員是本案當事人或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其他關系(如私下接觸當事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12條亦規定,仲裁員應披露可能引起正當性質疑的情形(如利益沖突)。
程式要求
當事人需在首次開庭前提交書面回避申請,說明理由并附證據;若事由在開庭後知曉,可在裁決前提出(《仲裁法》第三十五條)。國際商會(ICC)仲裁規則要求申請方在知悉回避事由後30日内向秘書處提交書面請求。
回避制度是仲裁程式正當性的核心保障。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為例,2022年共受理回避申請27件,其中因“利害關系”成立的占比63%,凸顯其對防範利益輸送的關鍵作用(來源:CIETAC年度報告)。國際仲裁中,違反回避程式可能導緻裁決被撤銷(《紐約公約》第五條)。
權威參考來源
申請仲裁員回避是指在仲裁程式中,當事人或仲裁員因特定情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依法要求更換仲裁員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根據《仲裁法》第三十四條及相關規定,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必須回避:
該制度旨在避免仲裁員徇私舞弊,保障裁決的公平性,是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程式權利。
仲裁員也可自行申請回避(自行披露利益關系),無需當事人申請。若違反回避規定,裁決可能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
如需具體案例或操作指引,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及各地仲裁委員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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