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eaty in operation
become effective; go into operation; in operation; inure; take effect
【經】 be available; enter into force to
pact; treaty
【法】 treaty
在國際法語境下,“生效的條約”(Effective Treaty)指已完成法定批準程式、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4條,條約生效需滿足締約方約定的條件,例如籤署國數量達到阈值或特定時間節點的到來。
條約的生效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實踐中,條約生效狀态可通過聯合國條約集(UN Treaty Collection)官網查詢。例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因第308條規定需60個國家批準後12個月生效。
“生效的條約”指在國際法上已具備法律約束力、對締約方産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國際協議。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條約生效意味着該協議正式對締約方産生約束力,各當事國需履行條約規定的義務并享有相應權利。這是條約從締結到實施的關鍵轉折點。
籤署生效
批準程式
多邊條約的特殊要求
條約雖已生效,但可能因以下情形失效:
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條約生效需滿足締約方約定的條件,且内容必須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
可通過等來源獲取更詳細的生效要件分類及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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