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deffeasible tit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cancel; abolish; annul; call off; countermand; cry off; rescind; retract
rule out
【計】 backing-out; backout
【醫】 ant-; anti-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cancel out; cancellation; cancelling
countermand; hold back; rescind; rescission; set-aside; take off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不能取消的權利”對應的核心概念是inalienable right(不可剝奪的權利),指個人或實體享有的、無法被單方面撤銷、轉讓或放棄的基本法定權利。其法律内涵包含三個關鍵維度:
此類權利一旦依法确立,即不受外部意志(包括政府、組織或個人)的任意剝奪。例如,生命權、自由權等基本人權屬于典型範疇(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區别于可通過協議解除的合同權利(如租賃權),不能取消的權利通常源于憲法、國際公約或公共政策,不依賴雙方合意(《元照英美法詞典》)。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場景 | 權利性質 |
---|---|---|---|
生命權 | Right to life | 憲法保障的人權 | 自然權利,不可讓渡 |
父母監護權 | Parental rights | 家庭法中的親權 | 非經司法程式不得終止 |
公民投票權 | Suffrage | 憲法性政治權利 | 非因法定事由(如重罪)不剝奪 |
免受酷刑權 | Freedom from torture | 國際人權公約(如《公民權利公約》) | 絕對禁止性權利 |
注:父母監護權雖在特定情形下(如虐待)可經司法程式終止,但其基礎仍屬“非任意取消”的權利範疇(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後者為美國《獨立宣言》用語,實質與“inalienable”同義,強調權利源于自然法而非政府授予(National Archives)。
“不可撤銷”多用于委托授權等意定權利(如irrevocable power of attorney),而“不可取消”指向法定固有權利。
定義“inalienable right”為“不得被政府剝奪且個人不可轉讓的權利”(Thomson Reuters)。
第3條、第5條明确生命權、免于酷刑權為不可剝奪權利(聯合國官網)。
确立未經正當程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Cornell LII)。
“不能取消的權利”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向基于自然正義或基本法産生的、排除任意剝奪的絕對性權利,其核心在于對抗公權力與私主體的不當幹預。
“不能取消的權利”指法律或制度賦予個人或群體、一旦确立便不可被單方面剝奪或撤銷的法定權益。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法律基礎性
這類權利通常基于法律明文規定(如憲法、國際人權公約等),具有強制保護效力。例如,提到權利是“公民或法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而“不能取消”強調其不可逆的法定屬性。
不可剝奪性
即使權利主體因某些原因(如犯罪)喪失部分權利,某些基礎性權利(如生命權、人格尊嚴)仍受保留。指出權利是“法律對公民行為的許可”,而“不能取消”意味着這種許可具有永久效力。
典型示例
包括但不限于:
需注意:具體範疇因國家法律體系而異,例如中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即屬于此類權利。遇到具體問題時,建議查閱當地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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