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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的條件英文解釋翻譯、不能履行的條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mpossibilis condicio; impossible condition

分詞翻譯:

不能的英語翻譯: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履行的英語翻譯: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經】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的的英語翻譯:

of; target
【計】 hyperactive
【醫】 pure

條件的英語翻譯:

capitulation; condition; factor; if; prerequisite;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
term
【計】 condition; criteria
【醫】 condition
【經】 condition; proviso; term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不能履行的條件”對應的核心英文術語是“impossible condition” 或“condition impossible to perform”。其詳細含義及法律内涵如下:


一、核心定義

“不能履行的條件”指合同中約定的、客觀上無法實現或執行的條件。此類條件因缺乏實現可能性,可能導緻相關條款或整個合同無效。

英文對照:


二、法律效力與後果

根據合同法原則(如中國《民法典》第158條、英美法中的“frustration of purpose”):

  1. 自始無效:若條件在合同訂立時已确定無法履行,則該條件視為無效,相關義務無需執行。

    例:約定“若甲方登上月球”作為付款條件——因超出常人能力範圍而無效。

  2. 合同解除權:若條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變為不可能(如因政策變更),當事人可主張解除合同。

    參考來源:中國《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原則);英國《合同法》中的“Doctrine of Frustration”。


三、常見類型

類型 說明 英文術語
物理不能 違反自然規律(如“要求返老還童”) Physically impossible
法律不能 違反強制性法規(如“約定走私貨物為條件”) Legally impossible
事實不能 因客觀事實無法實現(如“以已毀滅的文物交付為條件”) Factually impossible

四、權威文獻參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158條:民事法律行為可附條件,但“違背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件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釋義(官方解讀)

  2. 《元照英美法詞典》
    • 定義“impossible condition”為“履行不能的條件,可導緻合同落空”。

      法律出版社權威版本(需訂閱訪問)

  3. 國際合同法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1:若履行因“超出一方控制範圍的事件”而不可行,義務可被免除。

      美國法律學會官網(學術權威來源)


五、應用場景


注:以上内容綜合中國《民法典》、英美合同法原則及權威法律工具書定義,符合(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标準。具體案件需結合司法實踐及法律顧問意見。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不能履行的條件"指在非金錢債務中,當出現特定情形時,守約方不得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主要包含以下三種法定情形:

一、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标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請求履行

法律後果

出現上述情形時,法院或仲裁機構可終止合同,但違約方仍需承擔賠償責任。例如房屋買賣合同因政府征收無法履行,賣方雖免除交房義務,但仍需賠償買方損失。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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