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 the presence of justifiable reasons
"如有正當理由"是法律文書和正式協議中的常見表述,其核心含義指在具備符合法律或道德标準的合理依據時,當事人可行使特定權利或免除相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關于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該表述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具有明确的適用标準。
在漢英詞典層面,該短語對應的英文釋義為"if there is a legitimate reason",其中"正當"對應"legitimate"或"justifiable",強調理由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正當理由的認定需滿足三個要件:①基于不可抗力或重大客觀障礙;②符合公序良俗原則;③具備可驗證的證明材料。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合同履行中的責任豁免(《合同法》第117條、行政訴訟的期限延長(《行政訴訟法》第48條以及勞動法領域的解雇保護(《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24年發布的《行政程式條例釋義》中強調,正當理由的認定需遵循比例原則,即所主張理由與預期法律後果需保持必要性和適當性。
“正當理由”指符合法律規範或社會常理,能夠合理解釋行為合法性與必要性的依據。其核心特征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在不同場景下有具體解釋:
一、法律層面的定義
二、日常及道德層面的判斷
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三、應用示例
注意:具體認定需結合實際情況,部分領域(如民事訴訟法)會明确列舉正當理由類型。若涉及法律程式,建議參考相關條文或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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