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dispositivum
admit; allow; allow of; permit; sufferance; tolerate
【計】 allowed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容許法"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代"permissive law"或"permissive approach",指通過法律規範明确授權特定行為的制度設計。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授權性特征
作為與"禁止性規範"相對應的法律形态,容許法以肯定式條款确立行為主體的權利邊界。例如《民法典》第5條确立的自願原則,即通過正向授權保障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
國際法適用
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框架下,容許法體現為"法無禁止即允許"的適用原則。該原則被國際法院在1950年"庇護權案"中确認為處理國家行為的基準。
行政法實踐
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采用負面清單模式,通過列舉禁止事項反向确立容許領域,這種立法技術被公認為現代行政法學的重要創新。
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第1047頁對"permissive legislation"的釋義,其強調法律對特定行為的明示授權屬性。牛津大學法學院官網的"Legal Terminology Database"将其定義為"通過法律明文确立的積極行為自由"(訪問日期2025年7月31日)。
"容許法"這一具體術語并未在現有資料中被提及。但結合"容許"一詞的常規解釋和相關語境,可做以下分析:
基礎詞義解析
"容許"是動詞或形容詞,核心含義為允許、許可(如、、均提到)。例如:
可能延伸理解
若将"法"理解為方法或規則,"容許法"可能指某種允許性規範或評估标準,例如:
注意事項
如需進一步探讨,請補充具體領域或使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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