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s dispositivum
admit; allow; allow of; permit; sufferance; tolerate
【计】 allowed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容许法"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指代"permissive law"或"permissive approach",指通过法律规范明确授权特定行为的制度设计。该术语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授权性特征
作为与"禁止性规范"相对应的法律形态,容许法以肯定式条款确立行为主体的权利边界。例如《民法典》第5条确立的自愿原则,即通过正向授权保障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国际法适用
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框架下,容许法体现为"法无禁止即允许"的适用原则。该原则被国际法院在1950年"庇护权案"中确认为处理国家行为的基准。
行政法实践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采用负面清单模式,通过列举禁止事项反向确立容许领域,这种立法技术被公认为现代行政法学的重要创新。
该术语的权威解释可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第1047页对"permissive legislation"的释义,其强调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明示授权属性。牛津大学法学院官网的"Legal Terminology Database"将其定义为"通过法律明文确立的积极行为自由"(访问日期2025年7月31日)。
"容许法"这一具体术语并未在现有资料中被提及。但结合"容许"一词的常规解释和相关语境,可做以下分析:
基础词义解析
"容许"是动词或形容词,核心含义为允许、许可(如、、均提到)。例如:
可能延伸理解
若将"法"理解为方法或规则,"容许法"可能指某种允许性规范或评估标准,例如:
注意事项
如需进一步探讨,请补充具体领域或使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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