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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的判決英文解釋翻譯、任意的判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rbitrary judgment

分詞翻譯:

任的英語翻譯:

allow; appoint; assume a job; let; no matter; official post

意的英語翻譯:

expect; intention; meaning; suggestion; wish

判決的英語翻譯: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專業解析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專業角度,"任意的判決"(arbitrary decision/judgment)指缺乏合理依據、未遵循法律原則或程式,僅憑個人主觀意志作出的司法裁決。其核心特征為非理性、無客觀标準支撐,與"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有本質區别。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中文法律語境釋義

任意的判決強調裁判過程的武斷性與恣意性:

  1. 違反法定程式:未充分審查證據、回避必要聽證或剝奪當事人陳述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條)。
  2. 缺乏事實依據:裁判結論與證據鍊條脫節,或明顯違背經驗法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85條)。
  3. 濫用裁量權:在法律允許的裁量範圍内作出顯失公平或明顯不合理的決定(如畸輕畸重的量刑)。

例:在無新證據情況下推翻生效判決,或未說明理由即駁回合理訴求,均可能構成"任意判決"。


二、英文對應術語解析

英文法律術語arbitrary decision/judgment 包含三層含義:

  1. Capriciousness(反複無常性)

    裁判結果缺乏連貫邏輯,如對同類案件作出矛盾裁決(Black's Law Dictionary: "based on random choice or personal whim")。

  2. Lack of Rational Nexus(無合理關聯)

    事實認定與法律結論之間無合理聯繫(Motor Vehicle Mfrs. Ass'n v. State Farm Mut., 463 U.S. 29 (1983))。

  3. Procedural Illegitimacy(程式非法性)

    違反正當程式(due process),如未保障當事人聽審權(Goldberg v. Kelly, 397 U.S. 254 (1970))。

對比概念:


三、法律後果與審查标準

任意的判決可被上級法院撤銷,主要審查标準包括:

  1. 明顯錯誤原則(Clear Error Standard)

    事實認定明顯違背證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52(a))。

  2. 濫用裁量權标準(Abuse of Discretion Standard)

    裁判結果超出合理裁量範圍(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 (2005))。

  3. 恣意專斷審查(Arbitrary and Capricious Review)

    適用于行政裁決,要求結論與證據間存在理性關聯(《美國行政程式法》5 U.S.C. §706)。


權威參考文獻

  1.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arbitrary"為"武斷的;任意的;反複無常的",強調"缺乏合理依據"。

  2.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Arbitrary"釋義:"Depending on individual discretion; not based on objective criteria"。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

    明确"故意違背證據規則作出任意裁判"需追責。

  4.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

    保障"公正審判權",禁止任意司法行為。


"任意的判決"本質是司法權異化為個人恣意的工具,中英文定義均以缺乏客觀性、程式正當性與邏輯一緻性為識别核心。其法律後果包括被改判、撤銷及追究法官責任。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任意的判決”一詞的含義及相關法律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任意的判決”通常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未嚴格遵循法定程式或法律依據,而是基于主觀隨意性作出的裁決。這種判決缺乏事實基礎或法律支撐,可能違背司法公正原則。

二、法律屬性分析

  1. 違法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需基于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若法官在無充分證據或法律條文支持的情況下作出裁決,則構成程式或實體違法。

  2. 司法救濟途徑

    • 當事人可通過上訴或申請再審推翻此類判決。
    • 若涉及審判人員徇私枉法,可能觸犯《刑法》第399條,需追究刑事責任。

三、相關法律依據

四、現實意義

“任意的判決”反映了司法不公風險,法律通過審級制度、審判監督程式等機制予以制約,确保裁判的合法性與公信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判決的具體程式或救濟措施,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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