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ry judgment
從漢英詞典及法律專業角度,"任意的判決"(arbitrary decision/judgment)指缺乏合理依據、未遵循法律原則或程式,僅憑個人主觀意志作出的司法裁決。其核心特征為非理性、無客觀标準支撐,與"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有本質區别。以下是具體解析:
任意的判決強調裁判過程的武斷性與恣意性:
例:在無新證據情況下推翻生效判決,或未說明理由即駁回合理訴求,均可能構成"任意判決"。
英文法律術語arbitrary decision/judgment 包含三層含義:
裁判結果缺乏連貫邏輯,如對同類案件作出矛盾裁決(Black's Law Dictionary: "based on random choice or personal whim")。
事實認定與法律結論之間無合理聯繫(Motor Vehicle Mfrs. Ass'n v. State Farm Mut., 463 U.S. 29 (1983))。
違反正當程式(due process),如未保障當事人聽審權(Goldberg v. Kelly, 397 U.S. 254 (1970))。
對比概念:
- Discretionary decision(裁量性決定):法律授權的合理裁量(如量刑幅度内選擇刑期)。
- Arbitrary decision(任意決定):超越裁量權邊界或濫用裁量權。
任意的判決可被上級法院撤銷,主要審查标準包括:
事實認定明顯違背證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52(a))。
裁判結果超出合理裁量範圍(United States v. Booker, 543 U.S. 220 (2005))。
適用于行政裁決,要求結論與證據間存在理性關聯(《美國行政程式法》5 U.S.C. §706)。
定義"arbitrary"為"武斷的;任意的;反複無常的",強調"缺乏合理依據"。
"Arbitrary"釋義:"Depending on individual discretion; not based on objective criteria"。
明确"故意違背證據規則作出任意裁判"需追責。
保障"公正審判權",禁止任意司法行為。
"任意的判決"本質是司法權異化為個人恣意的工具,中英文定義均以缺乏客觀性、程式正當性與邏輯一緻性為識别核心。其法律後果包括被改判、撤銷及追究法官責任。
關于“任意的判決”一詞的含義及相關法律解釋如下:
“任意的判決”通常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未嚴格遵循法定程式或法律依據,而是基于主觀隨意性作出的裁決。這種判決缺乏事實基礎或法律支撐,可能違背司法公正原則。
違法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需基于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若法官在無充分證據或法律條文支持的情況下作出裁決,則構成程式或實體違法。
司法救濟途徑
“任意的判決”反映了司法不公風險,法律通過審級制度、審判監督程式等機制予以制約,确保裁判的合法性與公信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判決的具體程式或救濟措施,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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