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person; personal *******; personal liberty
人身自由(rénshēn zìyóu)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行動不受非法限制的基本權利,對應的英文術語為"personal freedom" 或"personal liberty"。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要點:
身體自主權
公民有權自由支配身體活動,不受任意拘禁、逮捕或非法限制(Freedom from arbitrary arrest, detention, or restriction)。例如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确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免于非法搜查
個人住所、身體及隨身物品不受無理搜查或扣押(Protection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這一權利在英美法系中常通過"habeas corpus"(人身保護令)制度實現救濟。
遷徙自由延伸
廣義上涵蓋境内自由旅行、居住及出入境權利(Freedom of movement and residence),但受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法定限制。
程式正義保障
任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必須經法定程式授權。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要求:"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arrest or detention)。
法律依據參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九條
- 英美法系中的"habeas corpus"原則(來源:英國《人身保護法令》1679)
關于“人身自由”的解釋如下:
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指公民的身體和行動自主權不受非法侵犯。其核心内涵包括:
身體自主權
公民有權支配自身肢體活動,不受他人強制約束。例如自主選擇居住地、出行方式、職業等。
人身不可侵犯性
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公民身體。我國《憲法》第37條明确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法律程式的保障
公權力機關限制人身自由必須遵循法定程式。如刑事拘留需公安機關出具《拘留證》,逮捕需檢察院批準,且拘留後24小時内須進行訊問。
權利邊界
人身自由并非絕對,在法定情形下可被限制。例如對現行犯的臨時控制、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傳染病患者的強制隔離等均屬合法限制。
重要性:人身自由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若被剝奪,言論自由、選舉權等都将無從實現。國際人權文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也對此作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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