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acceptance credit
不可撤銷跟單承兌信用狀(Irrevocable Documentary Acceptance Credit)是國際貿易中一種重要的銀行支付保證工具。其核心含義如下:
不可撤銷 (Irrevocable)
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内未經受益人(出口商)、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及所有相關銀行(如保兌行)的明确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面修改或撤銷其付款責任。這為受益人提供了确定的付款保障。
跟單 (Documentary)
要求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全套貨運單據(如提單、發票、保險單、質檢證明等),銀行憑單付款。單據代表貨物所有權,實現"憑單交易"原則。
承兌 (Acceptance)
特指遠期信用證的一種兌付方式。開證行/指定銀行收到單據後,對受益人開立的遠期彙票進行承兌(承諾到期付款),彙票到期時再行支付。承兌後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信用狀 (Credit)
即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請求向受益人作出的有條件付款承諾。
法律效力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3條,不可撤銷信用證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的确定承諾,受益人權利不受申請人破産等商業風險影響(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
流程要點
風險控制
主要適用于遠期信用交易(如買方資金周轉期較長),常見于大宗商品、機械設備等中長期付款的進出口貿易。承兌信用狀使出口商可憑銀行承兌彙票進行貼現融資,提前回籠資金。
權威依據:
定義與操作标準遵循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及《國際标準銀行實務》(ISBP),相關條款詳見國際商會官網:
不可撤銷跟單承兌信用狀(即不可撤銷跟單承兌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常見的支付保障工具,其核心特征和運作機制如下:
指開證行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内未經受益人、議付行等相關方同意,不得單方面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需憑規定單據(如提單、發票等)進行承兌付款,屬于跟單信用證的一種特殊類型。
不可撤銷性
自開立之日起,未經所有相關方(受益人、開證行、保兌行)書面同意,任何條款不得修改或撤銷。即便修改,原條款在受益人接受前仍有效。
承兌付款機制
單據依賴性
付款以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為前提,如商業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等。
主要應用于遠期付款交易(如90天遠期),為出口商提供銀行信用擔保,同時給予進口商賬期緩沖。根據國際慣例,未注明"可撤銷"的信用證默認為不可撤銷。
(注: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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