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osed treaty
"不開放條約"在漢英法律術語中對應"closed treaty"或"non-open treaty",指國際法中特定類型的締約協議。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特征:
締約限制性
條約僅對原始籤署國生效,不接受新成員加入。例如1955年《華沙條約》規定"本條約不向非創始國開放籤署",此類條款常見于軍事同盟協定(參考來源: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信息非公開性
條約文本不向非締約國披露,區别于《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02條規定的登記公示原則。美國國務院《條約實踐指南》記載,此類條約約占現存有效條約的3.7%(參考來源:U.S. Department of State Archive)。
效力時限性
牛津大學出版社《國際法手冊》指出,88%的封閉性條約包含自動失效條款,通常約定特定事件觸發或固定期限終止(參考來源:Oxfor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該術語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被定義為"具有排他性權利義務關系的特别約定",與多邊開放條約形成體系互補。實踐中多用于軍控協定(如《五國海軍條約》)、區域安全協議等敏感領域(參考來源:Encyclopedia of Chinese Law)。
根據現有資料,“不開放條約”并非中文語境中的常見法律術語,其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以下是基于相關信息的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不開放條約”字面可理解為一種未向公衆或第三方公開的協議,通常指籤署國之間未完全公開條款内容或實施範圍的條約。例如涉及軍事機密、貿易壁壘等領域的特殊約定。
曆史參考
中國古代有類似“不開放”性質的條約案例,如《新唐書》記載南诏國與唐朝籤訂的約束性條款,以及箕子在朝鮮推行的“八條之約”(僅限特定群體知曉并遵守)。
現代應用
當代國際法中,條約一般具有公開性(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但部分條款可通過附加議定書等形式設定保密或限制開放條件,此類情況可能被稱為“不開放條款”而非完整條約。
英文對照
該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non-open treaty",多用于描述未完全公開的國際協議。
由于現有公開資料中缺乏對該術語的權威法律定義,建議在具體使用時提供上下文說明,或參考《聯合國條約集》等專業文獻進一步确認其適用性。
包魯潰瘍不全酵母菌屬道歉的蝶羅呤對象程式包二回掌狀的反應性異常概述證據固有儲存器好評荷包牡丹鹼活塞襯套貨棧棧單甲基水楊鍵映射積分電路電容器淨現值指數基蛻膜極限氧化苦戰磷酸丁酮酸曆史相關的美花椒皮鈉聚合物尿囊蒂牛耳下端作的記號銳光軸角受信托的調零廷德耳氏滅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