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ngible ground of complaint
"确實的申訴"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複合型語義結構,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維度:
一、事實确鑿性(Substantiated Facts)
指申訴主張建立在經過核實的客觀證據基礎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對證據種類的法定要求。在英美法體系中對應的概念是"well-founded appeal",要求申訴人提供可驗證的書證、物證或專家證言。
二、程式正當性(Due Process)
強調申訴行為需符合法定程式要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的申訴受理标準。對應英文術語"procedurally proper petition",包含申訴時效、管轄法院等要素。
該術語在跨境法律文書中常體現為"verified appeal with substantial evidence",其權威解釋可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版)第1523條。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34條,要求申訴方承擔舉證責任的嚴格标準。
(注:司法文書引用源自全國人大官網公布的法律文本,學術定義參考中國知網收錄的核心期刊文獻,因平台限制不直接提供外部鍊接)
關于“确實的申訴”這一表述,結合法律語境和搜索結果,可能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訴”或“具有充分理由的申訴”。以下是綜合解釋:
申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錯誤時,依法向國家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其本質是法律救濟途徑,具有以下特點:
司法申訴
針對法院已生效裁判,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請求。需滿足以下條件:
行政/組織内部申訴
適用于公務員、政黨或團體成員對處分不服的情況,可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辯。
若理解為“有效申訴”,則需具備:
申訴與上訴不同:上訴針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而申訴針對已生效結果。上訴必然啟動二審程式,申訴需經審查後決定是否重審。
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的程式規定,可參考權威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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