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nt of jurisdiction
lack; be devoid of; be scant of; need; short of; want
【醫】 deficiency; deprivation; leipo-; lipo-; poverty
【經】 absence; run low; scarcity; underage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缺乏管轄權"是法律術語,對應英文"lack of jurisdiction",指法院或行政機關對特定案件或事項沒有法定裁判權或處理權。該概念在中英法律體系中均有明确界定,其核心包含三個要素:(1)主體不具備法律授予的職權;(2)争議超出法定受理範圍;(3)處理決定因越權而無效。
從漢英詞典視角解析,該術語涉及以下法律維度:
主體資格缺失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管轄權成立需滿足"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事項管轄權)和"personal jurisdiction"(屬人管轄權)雙重标準。當法院缺乏其中任一要件時即構成管轄權缺失,相關判決可被上級法院撤銷。
地域與層級限制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1-38條顯示,法院管轄權受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标的額等因素制約。類似地,美國聯邦法院對跨州案件需滿足"diversity jurisdiction"(異籍管轄權)要求,争議金額超過75,000美元方具備受理資格。
專屬管轄沖突
涉及不動産、知識産權等特殊領域時,普通法院可能因存在專門審判機構而喪失管轄權。例如中國知識産權法院對專利糾紛的專屬管轄,以及英國商事與財産法院(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s)對複雜商事争議的排他性管轄權。
該概念區别于"improper venue"(管轄地不當),後者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因地域便利性等原因不宜審理,而前者直接否定裁判權的合法性。根據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學院判例庫統計,2023年美國聯邦法院因管轄權問題駁回的民事案件占比達12.7%。
權威參考文獻:
“缺乏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沒有審理和裁決的法定權限。這一概念在訴訟程式中至關重要,涉及法院能否合法行使審判權。以下從定義、法律後果及常見原因等方面綜合解釋:
基本概念
管轄權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前提。法院需同時滿足兩項條件:
若缺乏任一條件,即構成“缺乏管轄權”。
國際法視角
管轄權還涉及國家主權,包括屬地管轄(境内事件)、屬人管轄(本國公民)、保護性管轄(國家利益受損)和普遍性管轄(國際犯罪)。
立案前發現
法院應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若原告堅持起訴,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後發現
法院需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其他法院。若強行審理,裁判可能因程式違法被撤銷。
标的物不符
例如,普通民事糾紛提交至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或刑事案件應由中級法院審理卻提交至基層法院。
地域或級别不符
協議管轄無效
當事人雖可約定管轄法院,但需符合法律對級别和地域的規定,否則約定無效。
若認為法院缺乏管轄權,可提出管轄權異議。但需注意:
提示: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結合《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進一步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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