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ucement leading to confession
“勸誘他人招供”是法律術語,指通過心理暗示、利益承諾或情感操控等方式促使嫌疑人承認罪行。其英文對應表述為induce a confession,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以不當手段獲取陳述的行為”,涉及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幹預。
該行為可能違反現代司法原則中“供述自願性”的要求。根據《牛津法律詞典》解釋,通過勸誘獲得的供詞(induced admission)在普通法系國家可能因缺乏可靠性而被排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am v. United States判例中明确指出,執法人員使用承諾或威脅手段取得的供述無效。
從漢英對比視角看,“勸誘”對應inducement或persuasion,強調主動施加影響的過程;“招供”則包含admission of guilt和confession雙重含義,前者側重事實承認,後者強調罪責承擔。這種語義差異反映出中西方司法文化對供述行為的不同價值判斷。
“勸誘他人招供”指通過誘導或勸說手段使他人承認犯罪事實的行為,需結合“勸誘”與“招供”兩詞綜合理解:
核心定義
法律性質與風險
與合法詢問的界限
提示:司法實踐中需嚴格避免誘供行為,若遭遇此類情況,建議及時尋求法律幫助以保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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