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ducement leading to confession
“劝诱他人招供”是法律术语,指通过心理暗示、利益承诺或情感操控等方式促使嫌疑人承认罪行。其英文对应表述为induce a confession,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以不当手段获取陈述的行为”,涉及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干预。
该行为可能违反现代司法原则中“供述自愿性”的要求。根据《牛津法律词典》解释,通过劝诱获得的供词(induced admission)在普通法系国家可能因缺乏可靠性而被排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m v. United States判例中明确指出,执法人员使用承诺或威胁手段取得的供述无效。
从汉英对比视角看,“劝诱”对应inducement或persuasion,强调主动施加影响的过程;“招供”则包含admission of guilt和confession双重含义,前者侧重事实承认,后者强调罪责承担。这种语义差异反映出中西方司法文化对供述行为的不同价值判断。
“劝诱他人招供”指通过诱导或劝说手段使他人承认犯罪事实的行为,需结合“劝诱”与“招供”两词综合理解:
核心定义
法律性质与风险
与合法询问的界限
提示:司法实践中需严格避免诱供行为,若遭遇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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