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the accused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被告的權利"(Rights of the Defendant)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程式性保障與實體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該權利體系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公正審判權
被告享有接受獨立審判機關依法公正審理的權利,包括知曉指控罪名、審判人員回避申請等程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院應當在立案後3日内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
沉默權與不自證其罪
被告在偵查階段起即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提問,該權利源自英美法系的"Miranda Warning"制度,現已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吸收。
辯護權保障
包括自行辯護、委托律師辯護及獲得法律援助的三重機制。司法部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已達98.7%,其中法律援助占比43%。
證據質證權
被告及其辯護人有權對公訴方證據進行質詢,要求排除非法證據。根據最高法指導案例第142號,違反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訊問筆錄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救濟性權利
包含上訴權、申訴權及國家賠償請求權。2024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明确二審法院對量刑畸重案件應當改判。
被告的權利根據案件性質(刑事或民事)有所不同,以下為分類說明:
語言與辯護權
申請回避權
控告與程式參與權
證據與辯論權
救濟權
答辯與反訴權
程式性權利
證據與辯論權
再審與執行權
提示:具體權利可能因案情和地區存在差異,建議結合法律條文或咨詢專業人士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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