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vocatory action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get rid of; relieve of; break off; free from; release from; unpack
【醫】 de-; des-
【經】 absolve; dissolution; exoneration; removal; rescission
契約解除(Rescission of Contract)指合同當事人行使法定或約定解除權,使已生效的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恢複締約前狀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英文術語"rescission"在英美法中專指因欺詐、錯誤、脅迫等導緻合同無效的衡平法救濟(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需通過通知(書面/口頭)行使解除權,異議方可請求法院确認效力(《民法典》第565條)。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法律内涵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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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除 | Rescission | 大陸法系強調解除權行使,英美法側重因瑕疵撤銷 |
協議解除 | Mutual Rescission | 雙方合意終止合同 |
法定解除 | Termination for Cause | 基于法律規定的單方解除權 |
權威參考來源:
契約解除(即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後,因特定事由發生,當事人依法或依約定提前終止合同關系,使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契約解除是合同效力終止的一種方式,需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其核心在于終止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義務。
適用條件
僅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無效或未生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問題。
協商解除
雙方通過新協議終止原合同,無需事先約定解除條款,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民法典》第562條第1款)。
約定解除
合同中預先設定解除條件(如“解約條款”),條件成就時一方可行使解除權。例如約定“逾期交貨超過30天可解約”。
法定解除
法律直接規定的情形,包括:
合同關系終止
解除後,雙方權利義務消滅,但結算、清理條款仍有效。
責任承擔
依據來源:綜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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