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unfair trade practice
不公平交易作法(Unfair Trade Practices)指商業活動中違反誠信原則或法律規定,損害消費者、競争者或市場秩序的行為。該概念在漢英法律及商業術語中通常對應"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或"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具體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法律定義與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這類行為具有欺騙性、強制性和非正當競争性三大特征。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将其定義為"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或損害競争對手的商業行為"。典型構成要件包括主觀惡意、客觀損害後果及行為與後果的因果關系。
主要表現形式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指出,發展中國家約37%的市場投訴涉及區域性價格壟斷行為。
法律規制體系
我國采用"雙軌制"監管模式:
$$
text{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總局)} + text{民事賠償訴訟}
$$
歐盟《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則建立"黑名單制度",明确禁止31種具體行為,包括利用自然災害營銷等特殊情形。
國際比較視角
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第39條特别強調對未披露信息的保護,将商業秘密侵權列為新型不公平交易形式。美國《蘭哈姆法》第43(a)條開創性地将商業诋毀納入規制範疇。
注:引用來源包括中國人大網法律數據庫、FTC政策文件、世界銀行年度報告、歐盟官方公報及WTO法律文本等權威信源。具體條款可參考對應機構官網的法規原文。
不公平交易作法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或信息不對稱,通過違反公平原則的手段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基本定義
指交易中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态、信息劣勢或依賴關系,迫使對方接受顯失公平的條款或條件。例如商家通過隱瞞關鍵信息或強制設定不合理條款獲取不正當利益。
主要特征
欺詐行為
故意隱瞞商品缺陷或虛構事實(如誇大功效),誤導對方決策。
強制交易
利用壟斷地位或資源控制(如水電供應商),迫使消費者接受高價或不合理服務。
不合理條款
在合同中設置排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義務的條款(如“最終解釋權歸商家”)()。
信息不透明
未充分告知交易風險或關鍵條件,如隱藏附加費用。
民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151條,顯失公平的合同可被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賠償責任
受損害方可主張返還財産、賠償損失。例如消費者因虛假宣傳購買商品後,可要求退一賠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行政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可對欺詐、強制交易等行為處以罰款、吊銷執照等處罰。
若遭遇不公平交易,建議及時保留證據(如合同、聊天記錄),并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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