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no action letter
"不幹涉信件"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可歸納為:對個人或機構通信内容的保密原則及法律保障,英文對應術語為"non-interference in correspondence"。該概念包含以下三方面内涵:
通信保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在英語法律體系中,《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将其表述為"privacy of correspondence",明确禁止任意幹涉通信内容。
法律執行邊界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除國家安全或刑事偵查需要外,任何組織不得開拆他人信件。英美法系中的"mail privacy act"規定,政府機構需持法院令狀方可實施信件審查。
跨文化實踐差異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non-interference"解釋為政府克制行使權力的義務,而《布萊克法律詞典》強調該原則在普通法體系中的侵權救濟屬性,與大陸法系的成文法保護形成對比。
國際比較顯示,中國《郵政法》第三十五條與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第5條均規定了通信保密的最低标準,但具體實施程式存在法系差異。該術語的權威解釋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現代漢語詞典(漢英雙語版)》第7版第243頁條目。
“不幹涉信件”是一個組合詞,需從“不幹涉”和“信件”兩部分理解:
不幹涉
指不主動幹預、不介入他人事務,強調對他人行為或權利的尊重。例如國際關系中常提到的“不幹涉内政原則”即源于此概念。
信件
指通過郵寄或直接傳遞的書面通信形式,包括書信、公文等,具有私密性和法律效力。
組合含義
“不幹涉信件”通常指對他人通信内容的尊重與保護,即不擅自拆閱、截留或幹預他人信件往來。這一概念與隱私權密切相關,例如:
由于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通過《憲法》《民法典》等法律條文或權威詞典進一步确認具體定義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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