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pulsory liquida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bring to account; call to account; liquidate; liquidation; reckoning
【經】 liquidate; liquidation; make down; settlement; square
強制清算(Compulsory Liquidation)是指司法機關或監管機構依法強制終止企業存續狀态,并對其資産進行變現分配的法定程式。該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中被定義為"法院依債權人申請或特定職權啟動的非自願清算程式",對應英文表述為"compulsory winding-up"或"involuntary liquidation"(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數據庫)。
在法律實務中,強制清算包含三個核心要件:
比較法視角下,英國《1986年破産法》第122條規定的"compulsory winding-up"程式與我國制度存在程式性差異,主要體現在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機制和清算人任命方式(來源:英國國家檔案館立法文本庫)。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此類程式歸類為"企業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其對維護市場信用體系的關鍵作用。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法定解散事由出現後,未能在規定期限内自行清算或清算存在嚴重瑕疵時,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介入指定清算組進行的司法清算程式。其核心在于通過公權力解決公司清算僵局,保障各方權益。以下是詳細解析:
對比項 | 強制清算 | 破産清算 |
---|---|---|
啟動前提 | 公司資産≥負債 | 公司資産<負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程式目的 | 有序終止公司并分配剩餘財産 | 公平清償債務後終止公司 |
申請人範圍 | 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系人 | 僅債權人或債務人 |
法律依據 | 《公司法》第229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 《企業破産法》 |
依據《公司法》第180條、第183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明确公司解散後清算義務及強制清算程式細則。例如,公司解散事由包括章程規定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等。
通過強制清算,可避免公司長期處于“僵屍”狀态,維護市場秩序。若需完整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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