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cible entry
force
come into; enter; access; get into; launch into; turn into
【計】 entering
【經】 enter
other
domicile; house; residence
【法】 domus; dwelling house; home; homestead; house; housing unit
lodging house; residence
"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定義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未經許可進入他人居住空間的行為,英文表述為"forcible entry into another's dwelling"。該行為涉及以下法律要素:
行為特征
"強行"(forcible)包含物理暴力(如破門)、威脅恐吓或技術性突破(如破解電子鎖)等非自願進入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5條,采用工具破壞門窗等侵入方式構成"破門而入"(breaking and entering)的加重情節。
客體界定
"住宅"(dwelling)指具有居住功能的封閉空間,包括長期租賃房屋、酒店客房等臨時居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陽台、院落等附屬區域同樣受住宅安甯權保護。
主觀要件
行為人需具備故意闖入的明知狀态,英美法系稱為"mens rea"。誤入他人住宅且及時退出不構成本罪,但經警告後滞留可能轉化為非法侵入。
法律後果
中國刑法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伴隨搶劫、傷害等行為則構成牽連犯。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21.1條将此類行為列為三級重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屬于違法行為,可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本概念
強行進入他人住宅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以破門、翻窗等方式非法闖入,或經要求退出後仍拒不離開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核心要件
情形分類 | 具體表現 | 法律後果 |
---|---|---|
刑事犯罪 | - 闖入後拒不退出,嚴重影響生活安甯 - 毀損財物、停屍鬧事等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245條) |
治安違法行為 | - 短暫闖入未造成嚴重後果 - 經勸阻後主動退出 |
處5-15日拘留,并處200-1000元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 |
以下行為不構成犯罪:
若遭遇此類行為:
如需更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刑法》第245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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