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probate business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計】 normal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check; examine; inspect; restrain oneself
admit; identify; know; recognize
general affairs; pidgin; routine; work
【經】 general affairs; rush hour
普通遺囑檢認事務(Common Probate Proceedings)指法院對非公證遺囑(即普通遺囑)進行審查、确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并啟動遺産分配程式的司法活動。其核心在于驗證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最終确定遺産執行人或管理人。主要流程包括:
申請與管轄
遺囑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産所在地基層法院提交申請書、遺囑原件、死亡證明等材料申請檢認 。
形式審查與公告
法院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則立案并發出公告,通知其他繼承人及債權人申報權利(公告期通常不少于60日)。
實質審查(驗證)
法院重點核查:
确認效力與遺産執行
經審查無誤,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确認遺囑效力,指定遺産執行人并啟動遺産清算、債務清償及分配程式。若發現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則按法定繼承規則處理。
制度價值:通過司法介入保障遺囑自由與繼承秩序,防止遺産糾紛,平衡繼承人、債權人權益(《民法典》第1123-1144條)。
參考來源:
根據相關法律規範及實務操作,普通遺囑檢認事務是指公證機構對非公證形式訂立的遺囑(如自書、代書、打印等遺囑)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并确認其效力的程式。具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通過公證機構的專業審查,确定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從而避免繼承糾紛。這一程式主要針對未經過公證的普通遺囑,公證遺囑因已通過公證程式,無需重複檢認。
提交與受理
保管人或發現遺囑的人需在遺囑人死亡後及時将遺囑移交公證機構,并提交以下材料:
實質審查
公證員需核查以下事項:
出具結果
經審查合法有效的,公證機構出具《遺囑檢認書》,确認其法律效力;存在瑕疵的,則通知相關方補充材料或通過訴訟解決。
普通遺囑檢認事務是公證機構通過專業審查确保遺囑效力的關鍵程式,既能減少繼承糾紛,又能為後續遺産分配提供法律保障。如需具體操作指引,可參考《公證程式規則》或咨詢當地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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