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probate business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计】 normal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医】 ante-mortem statement
【经】 wilful default
check; examine; inspect; restrain oneself
admit; identify; know; recognize
general affairs; pidgin; routine; work
【经】 general affairs; rush hour
普通遗嘱检认事务(Common Probate Proceedings)指法院对非公证遗嘱(即普通遗嘱)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启动遗产分配程序的司法活动。其核心在于验证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最终确定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主要流程包括:
申请与管辖
遗嘱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申请书、遗嘱原件、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检认 。
形式审查与公告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则立案并发出公告,通知其他继承人及债权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通常不少于60日)。
实质审查(验证)
法院重点核查:
确认效力与遗产执行
经审查无误,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遗嘱效力,指定遗产执行人并启动遗产清算、债务清偿及分配程序。若发现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则按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制度价值:通过司法介入保障遗嘱自由与继承秩序,防止遗产纠纷,平衡继承人、债权人权益(《民法典》第1123-1144条)。
参考来源: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及实务操作,普通遗嘱检认事务是指公证机构对非公证形式订立的遗嘱(如自书、代书、打印等遗嘱)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并确认其效力的程序。具体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通过公证机构的专业审查,确定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从而避免继承纠纷。这一程序主要针对未经过公证的普通遗嘱,公证遗嘱因已通过公证程序,无需重复检认。
提交与受理
保管人或发现遗嘱的人需在遗嘱人死亡后及时将遗嘱移交公证机构,并提交以下材料:
实质审查
公证员需核查以下事项:
出具结果
经审查合法有效的,公证机构出具《遗嘱检认书》,确认其法律效力;存在瑕疵的,则通知相关方补充材料或通过诉讼解决。
普通遗嘱检认事务是公证机构通过专业审查确保遗嘱效力的关键程序,既能减少继承纠纷,又能为后续遗产分配提供法律保障。如需具体操作指引,可参考《公证程序规则》或咨询当地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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