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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遗嘱检认事务英文解释翻译、普通遗嘱检认事务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ommon probate business

分词翻译:

普通的英语翻译:

commonly; currently; ordinarily; commonness
【计】 normal

遗嘱的英语翻译: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医】 ante-mortem statement
【经】 wilful default

检的英语翻译:

check; examine; inspect; restrain oneself

认的英语翻译:

admit; identify; know; recognize

事务的英语翻译:

general affairs; pidgin; routine; work
【经】 general affairs; rush hour

专业解析

普通遗嘱检认事务(Common Probate Proceedings)指法院对非公证遗嘱(即普通遗嘱)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启动遗产分配程序的司法活动。其核心在于验证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最终确定遗产执行人或管理人。主要流程包括:

  1. 申请与管辖

    遗嘱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交申请书、遗嘱原件、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检认 。

  2. 形式审查与公告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则立案并发出公告,通知其他继承人及债权人申报权利(公告期通常不少于60日)。

  3. 实质审查(验证)

    法院重点核查:

    • 遗嘱人行为能力: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性: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遗嘱形式合法性: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口头遗嘱的法定要求(如签名、见证人等)。
  4. 确认效力与遗产执行

    经审查无误,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遗嘱效力,指定遗产执行人并启动遗产清算、债务清偿及分配程序。若发现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则按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制度价值:通过司法介入保障遗嘱自由与继承秩序,防止遗产纠纷,平衡继承人、债权人权益(《民法典》第1123-1144条)。


参考来源: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文本)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司法文件)
  3. 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词典》(专业工具书,"Probate"词条)

网络扩展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及实务操作,普通遗嘱检认事务是指公证机构对非公证形式订立的遗嘱(如自书、代书、打印等遗嘱)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并确认其效力的程序。具体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检认目的

通过公证机构的专业审查,确定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从而避免继承纠纷。这一程序主要针对未经过公证的普通遗嘱,公证遗嘱因已通过公证程序,无需重复检认。


二、检认流程

  1. 提交与受理
    保管人或发现遗嘱的人需在遗嘱人死亡后及时将遗嘱移交公证机构,并提交以下材料:

    • 遗嘱原件及复印件
    • 遗嘱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遗产相关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存款凭证等)。
  2. 实质审查
    公证员需核查以下事项:

    • 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 遗嘱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
    •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如代书遗嘱是否有两名见证人签名);
    • 是否存在越权处分(如是否保留必留份额)。
  3. 出具结果
    经审查合法有效的,公证机构出具《遗嘱检认书》,确认其法律效力;存在瑕疵的,则通知相关方补充材料或通过诉讼解决。


三、法律依据


四、实务注意事项

  1. 检认时限:建议在继承开始后尽快申请,以免因证据灭失导致无法认定。
  2. 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口头遗嘱(需紧急情况下订立且需补办公证)。
  3. 费用与周期:根据遗产标的额和审查复杂度收费,一般需15-30个工作日。

普通遗嘱检认事务是公证机构通过专业审查确保遗嘱效力的关键程序,既能减少继承纠纷,又能为后续遗产分配提供法律保障。如需具体操作指引,可参考《公证程序规则》或咨询当地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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