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ankruptcy proceedings; insolvency proceedings
破産程式(Bankruptcy Proceedings)的漢英法律釋義
破産程式(Bankruptcy Proceedings)指當債務人(企業或個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主導的法定清償或重整流程。其核心目标包括:
程式啟動需經法院裁定(《企業破産法》第二條),法院全程監督資産處置與債務分配。
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決定清算方案或重整計劃(《企業破産法》第六十四條)。
程式啟動後,所有針對債務人的追債行為暫停(美國《破産法典》第362條)。
階段 |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法律依據 |
---|---|---|---|
申請與受理 | 破産申請 | Filing Petition | 《企業破産法》第七條 |
財産管理 | 管理人接管資産 | Appointment of Trustee | 《企業破産法》第十三條 |
債權申報 | 債權人登記債權 | Proof of Claims | 《企業破産法》第四十五條 |
方案表決 | 重整計劃/清算方案 | Reorganization Plan/Liquidation | 《企業破産法》第八十七條 |
程式終結 | 破産宣告/重整終結 | Discharge/Plan Confirmation | 《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二十條 |
立法文本定義程式框架: 中國政府網法律庫
英美法系程式規則: U.S. Bankruptcy Code
注:實務中需結合管轄地法律適用具體條款,例如中國破産程式以“管理人中心主義”為特色,而美國區分Chapter 7清算與Chapter 11重整程式。
破産程式是指當企業或個人因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時,由法院主導的司法清算流程。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法律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破産程式是法院依法對資不抵債主體進行財産清算的司法流程,核心目标是通過公平分配資産清償債務,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其本質特征包括:① 必須由法院裁定啟動;② 需中止其他債務訴訟;③ 以債權人平等受償為原則。
二、關鍵階段
申請階段
可由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提交申請,需說明破産原因。法院需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況可延長15日。
宣告階段
法院審查确認符合以下條件後宣告破産:
清算階段
法院成立清算組,執行:
分配與終結
清算組制定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後執行。最終由法院裁定終結程式,并注銷主體資格。
三、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企業破産法》第2條、第7條及《公司法》第187條,明确破産條件、申請主體及清算責任。其中擔保物處置需嚴格遵循五步程式,确保優先受償權。
該程式通過司法介入實現債務清理,既保護債權人利益,也給予債務人合法退出機制。具體操作需結合《破産法》實施細則,建議通過官方渠道獲取完整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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