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sitation rights
visit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探視權利(Visitation Rights)是法律術語,指在特定法律關系(如離婚、監護權糾紛或醫療場景)中,非監護方或特定關系人依法探望、接觸被監護人或特定對象的法定權益。該概念在中英文法律體系中存在對應表述,但具體適用範圍和限制條件需結合司法實踐分析。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享有探視權,具體行使方式可通過協議或訴訟确定。英美法系中,《美國統一子女監護權法》(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ct)将visitation rights定義為「非監護父母與子女保持關系的法定途徑」。
二、適用場景擴展
三、限制性條款
當探視行為可能危害被探視者身心健康時,法院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8條中止探視權。美國部分州立法還規定,若探視方有家庭暴力記錄,需通過監督探視(supervised visitation)行使權利。
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與子女探望、聯繫、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其核心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情感聯繫,同時維護非直接撫養方的合法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探視權專屬于離婚後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包括探望、會面、短期共同生活等具體形式。它基于親權派生而來,隻要父母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存在,權利便持續存在。
通常包括兩種形式:
建議父母在行使探視權時保持溝通,避免因沖突對子女造成二次傷害。若遇阻礙,可通過社區調解或法律途徑維權,但需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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