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sitation rights
visit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探视权利(Visitation Rights)是法律术语,指在特定法律关系(如离婚、监护权纠纷或医疗场景)中,非监护方或特定关系人依法探望、接触被监护人或特定对象的法定权益。该概念在中英文法律体系中存在对应表述,但具体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需结合司法实践分析。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享有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可通过协议或诉讼确定。英美法系中,《美国统一子女监护权法》(Uniform Child Custody Jurisdiction Act)将visitation rights定义为「非监护父母与子女保持关系的法定途径」。
二、适用场景扩展
三、限制性条款
当探视行为可能危害被探视者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8条中止探视权。美国部分州立法还规定,若探视方有家庭暴力记录,需通过监督探视(supervised visitation)行使权利。
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子女探望、联系、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同时维护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详细解释:
探视权专属于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包括探望、会面、短期共同生活等具体形式。它基于亲权派生而来,只要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存在,权利便持续存在。
通常包括两种形式:
建议父母在行使探视权时保持沟通,避免因冲突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若遇阻碍,可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途径维权,但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