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cceptance for honour; supra protest
attend; engage; enter; join; participate; take part in; partake in
【經】 take part in
accept; accept of; honor; honour; take up
【經】 acceptance; act of honour
參加承兌(Acceptance by Intervention)是票據法中的特殊制度,指彙票因付款人拒絕承兌而面臨信用危機時,由非票據義務人介入并承諾兌付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性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1條,當彙票被拒絕承兌時,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此時第三方為維護票據信用可實施參加承兌。該行為須在彙票到期日前完成,并需明确記載"參加承兌"字樣及籤章。
實施主體
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3條)規定,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r)需具備獨立擔保資質,通常為金融機構或信用評級達标的商業機構。
責任範圍
根據《聯合國國際彙票和國際本票公約》第45條,參加承兌人僅在原付款人最終拒絕付款時承擔兌付義務,且償付金額包含彙票面額、延期利息及相關追索費用。
實務價值
該制度通過《支付結算辦法》第83條實現商業信用增級,尤其在國際貿易中能有效避免票據失效導緻的供應鍊中斷,被倫敦金融城法律實務指南列為跨境票據風險緩釋工具。
參加承兌是票據法中的一項特殊制度,主要用于維護彙票債務人的信用,其核心解釋如下:
參加承兌指當彙票被付款人拒絕承兌或出現付款人破産、死亡等無法承兌的情形時,由預備付款人或其他第三方(非原付款人)在持票人同意下,代替原承兌人進行承兌的附屬票據行為。該行為并非主票據行為,需以合法出票為前提。
參加承兌人可以是:
若A公司籤發彙票給B公司,付款人為C銀行。若C銀行拒絕承兌,此時與A公司有關聯的D公司(預備付款人)征得B同意後參加承兌。彙票到期時,B需先向C銀行提示付款,若C仍拒付,D公司才需履行付款義務。此過程延緩了B對A的直接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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