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保險契約英文解釋翻譯、損害保險契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ontract of insurance against loss
分詞翻譯:
損害的英語翻譯:
damage; harm; injure; hurt; blemish; impair; scathe; tamper; wound
【醫】 lesion; nuisance
【經】 damage
保險契約的英語翻譯:
【經】 contract of insurance; insurance contract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損害保險契約”指以補償被保險人因偶然、不可預見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産或利益損失為目的的保險合同。其核心在于損失補償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即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被保險人不能從中獲利。
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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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義與目的 (Core Definition & Purpose):
- 這是一種補償性合同。保險人承諾,當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如火災、盜竊、碰撞等)發生時,對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進行金錢補償。其目的是将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恢複到損失發生前的狀态,而非提供額外收益。英文通常對應"Contract of Indemnity Insurance" 或更具體地稱為"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ntract"(財産與責任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明确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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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特征 (Key Characteristics):
- 補償性 (Indemnity Nature): 這是區别于人身保險(如人壽保險)的根本特征。賠償金額受實際損失金額、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限制。
- 偶然性與不可預見性 (Fortuity & Unforeseeability): 保障的風險必須是偶然發生的、被保險人無法預知或故意造成的。
- 保險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被保險人在保險标的(財産或相關利益)上必須具有法律承認的、可保的經濟利益,這是合同有效和賠償的基礎。《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財産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标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 代位求償權 (Subrogation): 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後,有權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責任人進行追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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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類型與範圍 (Main Types & Scope):
- 涵蓋範圍廣泛,主要包括:
- 財産損失保險 (Property Loss Insurance): 如企業財産保險、家庭財産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車險)、貨物運輸保險等,保障有形財産本身的損毀或滅失。
- 責任保險 (Liability Insurance): 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公衆責任險、産品責任險、職業責任險等,保障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信用保證保險 (Credit & Surety Insurance): 如出口信用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障因債務人信用風險(違約)或義務人行為導緻的權利人損失。
- 國家标準《保險術語》(GB/T 36687-2018) 對各類財産保險及其合同要素有詳細定義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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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要素 (Contractual Elements):
- 一份有效的損害保險契約通常包含:當事人信息(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标的、保險責任與責任免除、保險期間、保險金額/責任限額、保險費、賠償處理方式、争議解決等核心條款。這些要素共同定義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保障範圍。
“損害保險契約”在漢英語境下均指基于損失補償原則訂立的保險合同,旨在為被保險人因特定偶然事故導緻的財産及相關經濟利益損失提供財務保障,主要涵蓋財産損失、法律責任和信用風險三大領域。其核心英文表述為"Contract of Indemnity Insurance" 或"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ntract"。
網絡擴展解釋
損害保險契約是保險合同的一種特定類型,主要針對因意外事故或特定風險導緻的財産或經濟利益損失進行補償。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定義與法律依據
損害保險契約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在保險标的(如財産、利益)因承保範圍内的損害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承擔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協議。根據中國澳門《商法典》和台灣地區《保險法》,這類契約以補償實際損失為核心,區别于人身保險的定額給付性質。
2. 構成要素
根據保險法規定,此類契約需明确記載以下内容:
- 當事人信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的身份及住所;
- 保險标的:具體財産或利益(如房屋、車輛);
- 危險性質:承保的風險類型(如火災、盜竊);
- 保險期間:責任開始時間及有效期;
-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賠償上限及保費支付方式;
- 免責條款:無效或失權的情形(如故意行為導緻的損失)。
3. 特點與補償性質
損害保險契約具有損失補償原則,即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失為限,且禁止通過保險獲利。例如,車輛受損後,保險人按維修費用或市場價值賠償,而非支付超額金額。此外,投保人需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可能影響理賠。
4. 應用場景
常見類型包括財産保險(如車險、火災險)、責任保險(如第三方責任險)等。其核心功能是通過風險轉移,保障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免受意外損害影響。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保險法相關章節或專業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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