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 post facto law; retroactive law
"溯及既往的法律"(Retroactive Law)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指法律效力可追溯至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行為。以下是基于法律原則的權威解釋:
中文釋義
指新頒布的法律對生效前已發生的行為或事件産生約束力。例如新刑法若規定某種行為有罪,即使該行為發生時未被禁止,行為人仍可能被追溯處罰。
英文對應術語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禁止刑事溯及
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禁止刑事法律溯及既往(憲法原則)。如中國《刑法》第12條規定"從舊兼從輕"原則:新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法處罰更輕。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民事溯及的例外
民事法律在特定條件下允許溯及,例如: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
法律文件
學術依據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詞典資源,本文未添加詞典出版機構鍊接。建議補充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或《牛津法律詞典》紙質/權威電子版以完善術語溯源。
關于“溯及既往的法律”的解釋如下:
溯及既往指新頒布的法律對生效前的行為或事件具有追溯效力。這一概念主要涉及法律適用原則,核心在于判斷新法能否適用于其生效前的未決案件。
我國《刑法》第十二條明确規定,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以2021年新增的高空抛物罪為例:
民法、行政法中的溯及既往需法律明文規定,且通常以不損害公民權益為前提。例如司法解釋可能明确新規對未決案件的適用性。
該原則平衡了法律穩定性與司法公正性:既避免隨意追溯損害預期,又允許輕罰化修正體現人道主義。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建議通過等來源查詢《刑法》第十二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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