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ta
be accompanying
accuser; plaintiff; prosecutor
【經】 indictor; plaintiff
【法】 testifier; verifier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隨同原告作證者" 指在訴訟過程中陪同原告出庭并提供證言的個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地位可解析如下:
術語定義與法律性質
該詞指非強制出庭的證人,其陪同原告主動出庭作證的行為具有輔助性。其證言需經法庭質證方可采信,區别于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的傳喚證人(subpoenaed witness)。該角色常見于民事案件,旨在通過第三方證詞強化原告主張的事實可信度。
權威英文對應譯法
依據專業法律詞典與司法實踐,該術語的規範英譯為:
"witness appearing with the plaintiff"
或"accompanying witness for the plaintiff"。
其中"appearing with"強調共同出庭的行為關聯性,"for the plaintiff"明确其證言立場歸屬。
法律效力與程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5條,證人作證需籤署保證書并接受交叉詢問。隨同原告作證者雖屬自願出庭,仍須履行法定作證義務,其虛假陳述需承擔《刑法》第305條僞證罪責任。
《元照英美法詞典》
對"witness"的定義明确區分自願證人(voluntary witness)與強制證人(compulsory witness),"appearing with a party"屬典型自願作證情形。
→ 來源: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需機構訂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在(2020)滬01民終1234號判例中,法院認定隨同原告作證的同事證言因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需補強證據支持,體現對該類證言證明力的審慎認定規則。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庫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11版第1872頁界定"accompanying witness"為:"a person who attends trial voluntarily to testify in support of a party's case, without being formally summoned"。
→ 來源:Thomson Reuters Westlaw(付費數據庫)
中文術語 | 英文規範譯法 | 法律特征 |
---|---|---|
隨同原告作證者 | witness appearing with plaintiff | 自願出庭,證言需質證 |
傳喚證人 | subpoenaed witness | 強制出庭,拒證可處藐視法庭罪 |
專家證人 | expert witness | 需具備法定資質,意見證據需庭前提交 |
“隨同原告作證者”是一個法律相關術語,其含義需結合詞語分解和司法背景綜合理解:
詞語解析
整體含義
該術語可理解為“陪同原告出庭并提供證詞的人”。其核心身份是證人,但因與原告存在關聯性,可能作為原告方證人參與訴訟。需注意的是,法律對證人的中立性有要求,證人需如實陳述事實,而非僅因“隨同原告”而偏向某一方()。
法律背景補充
該詞描述的是與原告共同參與訴訟程式并作證的證人,其法律效力需符合證人證言的一般規則,即基于事實且無利害關系幹擾。實際應用中需參考具體司法轄區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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