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eir
嗣子是中國宗法制度中的核心繼承概念,指被正式确立為家族繼承人的男性子嗣。根據《現代漢英綜合大詞典》,其英文對應詞為"adopted heir"或"designated successor",特指經過法定程式确立的繼承人,常見于無親子家庭的過繼制度。
在英美法系語境中,《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testamentary heir",強調通過遺囑确立的合法繼承人身份。該制度在中國古代典籍《禮記·曲禮》中有明确記載:"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說明嗣子需具備德行與能力的雙重标準。
現代法律實踐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繼承編規定,嗣子在盡到贍養義務的前提下,可作為法定繼承人參與遺産分配。這一傳統制度與當代繼承法的融合,體現了中國法律文化中宗族傳統與現代法治精神的有機結合。
“嗣子”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宗法制度相關詞彙,其核心意義圍繞“繼承”展開,具體可從以下四個方面理解:
宗法繼承的核心角色
在帝王或諸侯家族中,嗣子指承嗣宗廟的嫡長子。例如《漢書·高後紀》記載“嗣子各襲其功位”,即強調嫡長子繼承制。劉備臨終托孤時對諸葛亮所言“若嗣子可輔,輔之”,此處的“嗣子”特指太子劉禅。
宗族過繼制度的關鍵身份
當家族無子時,可從同宗近支中選擇男性作為拟制血親繼承人,稱為嗣子。例如清代《會典事例》規定旗人可通過收養嗣子延續香火,嗣子與嗣父母形成法律認可的親子關系。
特殊繼承形式“一子兩祧”
在兄弟間僅有一子的極端情況下,該子可同時繼承兩房宗祧,稱為“祧子”。這種嗣子可合法娶兩房正妻,屬于封建禮法中的特例。
東亞文化中的延伸使用
日本圍棋界沿用“嗣子”指代棋院繼承人(迹目),體現了該詞在東亞文化圈的影響力。
需要說明的是,嗣子制度隨着封建制度瓦解已退出曆史舞台,現代法律中的收養制度與嗣子有本質區别。該詞現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或宗族文化讨論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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