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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專員英文解釋翻譯、司法專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ombudsman

分詞翻譯:

司法的英語翻譯: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專員的英語翻譯:

commissioner; person specially assigned for a job
【法】 attache

專業解析

司法專員(Judicial Commissioner)是特定司法體系中設立的臨時性或過渡性法官職位,通常指被任命在高等法院層級履行法官職能的法律專業人士,其核心職責與正式法官類似,但任命機制和任期可能有所不同。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一、術語定義與核心職責

司法專員(Judicial Commissioner)

指經法定程式任命,在高等法院行使法官職權的資深法律從業者。其審判權、判決效力與正式法官基本等同,但任期常為固定期限(如1-2年),常見于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普通法系國家。

職能示例:


二、詞源與制度背景

該職位源于英聯邦司法體系,旨在:

  1. 緩解法官編制壓力:通過短期任命經驗豐富的律師或學者補充司法資源;
  2. 人才選拔機制:作為考察潛在長期法官人選的過渡崗位。

    例如,新加坡《憲法》第95條授權總統任命司法專員,人選需具備10年以上法律從業資質(參考:新加坡司法機構官網)。


三、與相關術語的區分

術語 司法專員 (Judicial Commissioner) 法官 (Judge)
任命性質 臨時性(固定任期) 常任制
選拔來源 資深律師、法學教授等 多從司法專員晉升
權限範圍 與高等法院法官基本一緻 含終身任命及更高職權

四、典型使用場景

  1. 新加坡司法體系:

    最高法院可任命司法專員處理複雜商業糾紛或跨境案件,其判決具有先例效力(案例參考:Sembcorp Marine Ltd v PPL HoldingsSGCA 43)。

  2. 學術文獻表述:

    如"Judicial Commissioners exercise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with High Court judges"(《新加坡法律實踐指南》第2.7章)。


五、權威參考說明

因當前主流線上漢英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英漢法律詞典》)未單獨收錄"司法專員"詞條,其釋義需綜合司法制度文獻及官方表述。建議通過以下資源驗證:

  1. 新加坡最高法院官網:Judicial Commissioners介紹頁(需确認鍊接有效性);
  2. 《新加坡憲法》第95(1)條:規定任命資格與權限;
  3. 學術著作:
    • Tan Yock Lin, The Law of Advocates and Solicitors in Singapore (第3章法官任命);
    • 法律期刊Singapor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相關判例分析。

注:若鍊接失效,請直接查閱新加坡司法機構或國會法案庫( statutes.agc.gov.sg )。

網絡擴展解釋

“司法專員”是一個在不同法律體系中含義有所差異的職位,以下是主要解釋:

1.香港的司法常務官(司法專員)

2.其他語境下的含義

3.需要注意的差異

如果您有具體地區的語境或案例,可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精準說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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