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mbudsman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commissioner; person specially assigned for a job
【法】 attache
司法專員(Judicial Commissioner)是特定司法體系中設立的臨時性或過渡性法官職位,通常指被任命在高等法院層級履行法官職能的法律專業人士,其核心職責與正式法官類似,但任命機制和任期可能有所不同。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對其詳細解釋:
司法專員(Judicial Commissioner)
指經法定程式任命,在高等法院行使法官職權的資深法律從業者。其審判權、判決效力與正式法官基本等同,但任期常為固定期限(如1-2年),常見于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普通法系國家。
職能示例:
該職位源于英聯邦司法體系,旨在:
例如,新加坡《憲法》第95條授權總統任命司法專員,人選需具備10年以上法律從業資質(參考:新加坡司法機構官網)。
術語 | 司法專員 (Judicial Commissioner) | 法官 (Judge) |
---|---|---|
任命性質 | 臨時性(固定任期) | 常任制 |
選拔來源 | 資深律師、法學教授等 | 多從司法專員晉升 |
權限範圍 | 與高等法院法官基本一緻 | 含終身任命及更高職權 |
最高法院可任命司法專員處理複雜商業糾紛或跨境案件,其判決具有先例效力(案例參考:Sembcorp Marine Ltd v PPL HoldingsSGCA 43)。
如"Judicial Commissioners exercise concurrent jurisdiction with High Court judges"(《新加坡法律實踐指南》第2.7章)。
因當前主流線上漢英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英漢法律詞典》)未單獨收錄"司法專員"詞條,其釋義需綜合司法制度文獻及官方表述。建議通過以下資源驗證:
注:若鍊接失效,請直接查閱新加坡司法機構或國會法案庫( statutes.agc.gov.sg )。
“司法專員”是一個在不同法律體系中含義有所差異的職位,以下是主要解釋:
如果您有具體地區的語境或案例,可提供更多信息以便更精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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