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cumbrance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經】 lien; right of lien
財産留置權(Right of Lien)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權人因合法事由占有債務人的動産時,在該動産所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前,依法享有扣留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要素包含合法占有、動産标的及債權關聯性。以下是具體解析:
債權人必須基于合同約定(如保管、運輸、加工承攬)或法律規定,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例如,修理廠因車主未付維修費而扣留車輛(《民法典》第447條)。
債權需由該動産本身産生(如維修費、保管費),或與動産的返還義務屬同一法律關系。若債權與動産無關(如借款合同),則不得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以債務逾期未履行為行使前提,但緊急情形(如債務人破産)可例外提前行使。
區别于其他擔保權:
留置權本質是法定擔保,無需當事人約定(《美國統一商法典》§9-333)。
債權人可就留置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款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民法典》第456條)。
若財産易腐壞或保管成本過高,債權人可申請提前拍賣(《日本民法典》第298條)。
物流公司對未付運費的貨物行使留置權(《海商法》第87條)。
幹洗店因顧客未支付洗衣費暫扣衣物(需明示費用清單)。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鍊接,引用時請以官方出版物或權威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為準。
財産留置權是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法定擔保物權,其核心内涵及特征如下:
財産留置權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人需滿足合法占有、債權與留置物關聯性等條件,且留置財産的價值需與債務金額相當(可分物情況下)。
企業間可基于持續經營産生的債權行使留置權,不受“同一法律關系”限制。例如物流企業可對未付運費的貨物行使留置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應用,可參考《民法典》第十九章及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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