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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産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財産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ncumbrance

分詞翻譯: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財産留置權(Right of Lien)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指債權人因合法事由占有債務人的動産時,在該動産所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前,依法享有扣留該動産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要素包含合法占有、動産标的及債權關聯性。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1. 合法占有動産

    債權人必須基于合同約定(如保管、運輸、加工承攬)或法律規定,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例如,修理廠因車主未付維修費而扣留車輛(《民法典》第447條)。

  2. 債權與動産存在牽連關系

    債權需由該動産本身産生(如維修費、保管費),或與動産的返還義務屬同一法律關系。若債權與動産無關(如借款合同),則不得行使留置權。

  3. 債務履行期屆滿未受清償

    留置權以債務逾期未履行為行使前提,但緊急情形(如債務人破産)可例外提前行使。


二、中英術語對照與法律内涵


三、效力與權利邊界

  1. 優先受償權

    債權人可就留置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款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民法典》第456條)。

  2. 緊急處置權

    若財産易腐壞或保管成本過高,債權人可申請提前拍賣(《日本民法典》第298條)。

  3. 限制條款
    • 禁止約定“流質條款”(即直接取得所有權)。
    • 不得留置與債權無關的財産(如扣留客戶其他貨物抵維修費)。

四、典型應用場景


權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457條(動産留置權規定)
  2. 美國法律協會《美國統一商法典》Article 9(擔保交易)
  3. 日本法務省《民法》第295-302條(留置權條款)
  4.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跨境留置權實踐)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鍊接,引用時請以官方出版物或權威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為準。

網絡擴展解釋

財産留置權是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法定擔保物權,其核心内涵及特征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財産留置權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留置權人需滿足合法占有、債權與留置物關聯性等條件,且留置財産的價值需與債務金額相當(可分物情況下)。

二、主要特征

  1. 法定性:無需當事人約定,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産生。
  2. 牽連性:留置財産需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商業留置除外)。
  3. 占有前提:債權人必須已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産。
  4. 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可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留置物優先受償。

三、成立條件

四、實現方式與限制

五、特殊情形

企業間可基于持續經營産生的債權行使留置權,不受“同一法律關系”限制。例如物流企業可對未付運費的貨物行使留置權。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應用,可參考《民法典》第十九章及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判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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