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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動信托(Passive Trust / Bare Trust)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特征
不主動信托(又稱“被動信托”或“裸信托”)指受托人(trustee)僅承擔資産名義持有權,不主動行使管理或處置權,其職責限于執行委托人(settlor)或受益人(beneficiary)的明确指令。區别于主動信托(active trust),受托人無自由裁量權,信托財産的實際控制權歸屬受益人。
英文對應術語:
二、關鍵法律要件
受托人僅作為法律名義持有人,無權自主決策資産投資、分配或處置(如出售、抵押),需嚴格遵循委托人訂立的信托契約條款或受益人指示。
受益人保留信托財産的實質所有權(equitable title),可隨時要求受托人轉移資産或變更登記。
通常用于資産代持、遺囑執行或過渡性安排,避免複雜的資産管理要求。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與主動信托的核心區别
要素 | 不主動信托 | 主動信托 |
---|---|---|
受托人權責 | 僅執行指令,無管理權 | 主動管理資産,行使自由裁量權 |
受益人權利 | 擁有實質控制權 | 依賴受托人決策分配 |
法律複雜性 | 結構簡單,稅務透明 | 結構複雜,需約定管理細則 |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現有資料分析,"不主動信托"并非标準法律或金融術語,可能屬于表述誤差或特定場景下的非正式說法。以下結合信托基礎概念和相關分類進行推測性解釋:
術語可能性分析
在信托法律體系中,通常存在主動信托(受托人需積極管理資産)與被動信托(受托人僅持有資産不主動管理)的分類。若将"不主動信托"理解為被動信托,則指受托人僅承擔財産保管職責,無需對資産進行投資決策或運營管理。
法律定義參照
根據《信托法》第二條,信托本質是"受托人按委托人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此定義更貼近主動信托範疇。被動信托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可能存在合規性争議,需以具體信托合同條款為準。
實務應用場景
某些特殊信托結構中可能出現"受托人被動履職"的情況,例如:
需注意:以上解釋基于術語推測,具體業務需以監管部門備案文件為準。建議确認原始語境中該表述的具體使用場景,或參考《信托法》原文進行法律要件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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