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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動信托英文解釋翻譯、不主動信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inactive frust

分詞翻譯:

不的英語翻譯: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主動信托的英語翻譯:

【經】 active trust

專業解析

不主動信托(Passive Trust / Bare Trust)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特征

不主動信托(又稱“被動信托”或“裸信托”)指受托人(trustee)僅承擔資産名義持有權,不主動行使管理或處置權,其職責限于執行委托人(settlor)或受益人(beneficiary)的明确指令。區别于主動信托(active trust),受托人無自由裁量權,信托財産的實際控制權歸屬受益人。

英文對應術語:

二、關鍵法律要件

  1. 受托人權限限制

    受托人僅作為法律名義持有人,無權自主決策資産投資、分配或處置(如出售、抵押),需嚴格遵循委托人訂立的信托契約條款或受益人指示。

  2. 受益人控制權

    受益人保留信托財産的實質所有權(equitable title),可隨時要求受托人轉移資産或變更登記。

  3. 信托目的簡化

    通常用于資産代持、遺囑執行或過渡性安排,避免複雜的資産管理要求。

三、典型應用場景

四、與主動信托的核心區别

要素 不主動信托 主動信托
受托人權責 僅執行指令,無管理權 主動管理資産,行使自由裁量權
受益人權利 擁有實質控制權 依賴受托人決策分配
法律複雜性 結構簡單,稅務透明 結構複雜,需約定管理細則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國信托業協會《信托法律術語指南》(鍊接
  2. 英國法律委員會《信托法釋義:裸信托定義》(鍊接
  3. 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TC)第103條“被動信托效力認定”(鍊接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現有資料分析,"不主動信托"并非标準法律或金融術語,可能屬于表述誤差或特定場景下的非正式說法。以下結合信托基礎概念和相關分類進行推測性解釋:

  1. 術語可能性分析
    在信托法律體系中,通常存在主動信托(受托人需積極管理資産)與被動信托(受托人僅持有資産不主動管理)的分類。若将"不主動信托"理解為被動信托,則指受托人僅承擔財産保管職責,無需對資産進行投資決策或運營管理。

  2. 法律定義參照
    根據《信托法》第二條,信托本質是"受托人按委托人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此定義更貼近主動信托範疇。被動信托在我國法律框架下可能存在合規性争議,需以具體信托合同條款為準。

  3. 實務應用場景
    某些特殊信托結構中可能出現"受托人被動履職"的情況,例如:

    • 遺囑信托中明确限定資産不可變賣
    • 慈善信托要求僅維持本金安全
    • 事務管理類信托的賬戶監管職能

需注意:以上解釋基于術語推測,具體業務需以監管部門備案文件為準。建議确認原始語境中該表述的具體使用場景,或參考《信托法》原文進行法律要件比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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