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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主动信托(Passive Trust / Bare Trust)的汉英法律释义
一、核心定义与法律特征
不主动信托(又称“被动信托”或“裸信托”)指受托人(trustee)仅承担资产名义持有权,不主动行使管理或处置权,其职责限于执行委托人(settlor)或受益人(beneficiary)的明确指令。区别于主动信托(active trust),受托人无自由裁量权,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归属受益人。
英文对应术语:
二、关键法律要件
受托人仅作为法律名义持有人,无权自主决策资产投资、分配或处置(如出售、抵押),需严格遵循委托人订立的信托契约条款或受益人指示。
受益人保留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权(equitable title),可随时要求受托人转移资产或变更登记。
通常用于资产代持、遗嘱执行或过渡性安排,避免复杂的资产管理要求。
三、典型应用场景
四、与主动信托的核心区别
要素 | 不主动信托 | 主动信托 |
---|---|---|
受托人权责 | 仅执行指令,无管理权 | 主动管理资产,行使自由裁量权 |
受益人权利 | 拥有实质控制权 | 依赖受托人决策分配 |
法律复杂性 | 结构简单,税务透明 | 结构复杂,需约定管理细则 |
权威参考来源:
根据现有资料分析,"不主动信托"并非标准法律或金融术语,可能属于表述误差或特定场景下的非正式说法。以下结合信托基础概念和相关分类进行推测性解释:
术语可能性分析
在信托法律体系中,通常存在主动信托(受托人需积极管理资产)与被动信托(受托人仅持有资产不主动管理)的分类。若将"不主动信托"理解为被动信托,则指受托人仅承担财产保管职责,无需对资产进行投资决策或运营管理。
法律定义参照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本质是"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此定义更贴近主动信托范畴。被动信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可能存在合规性争议,需以具体信托合同条款为准。
实务应用场景
某些特殊信托结构中可能出现"受托人被动履职"的情况,例如:
需注意:以上解释基于术语推测,具体业务需以监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建议确认原始语境中该表述的具体使用场景,或参考《信托法》原文进行法律要件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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