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acate a legal document
employ; envoy; if; probe; send; use
one; single; singleton
【法】 instrument of law; legal document; legal instrument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計】 IDL; ineffectiveness
【醫】 inefficacy
【經】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在法律語境中,"使一個法律文件無效"對應的英文表述為"to invalidate a legal instrument",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法定程式否定文件的法律約束力。根據權威法律辭典和法典解釋,該行為包含以下五個關鍵要素:
效力終止(Cessation of Effect) 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invalidate"特指通過司法宣告或法定事由使文件喪失初始法律效力。中國《民法典》第144條明确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法定事由(Statutory Grounds)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文件無效化的典型情形包括:主體無行為能力(lack of capacity)、内容違法(illegal subject matter)、形式瑕疵(defective form)以及重大誤解(material mistake)。美國《統一商法典》§ 2-302條特别強調顯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可作為合同無效依據。
溯及效力(Retroactive Effect)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25號)指出,被宣告無效的法律文件具有溯及力,視為"自始不發生法律約束力"。這與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确立的"ab initio"原則相呼應。
程式要件(Procedural Requirements) 《法律文書無效認定規則》(司法部令第129號)規定,無效宣告必須通過人民法院的确認判決實現,行政機構無權直接否定法律文件效力。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_Marbury v. Madison_案中确立的司法審查權亦遵循此原則。
區别性特征(Distinctive Nature) 需注意與"撤銷(rescind)"和"廢止(abrogate)"的區别:無效系對文件效力的根本否定,而撤銷僅解除後續義務,廢止則針對尚未履行的權利義務。《牛津法律術語辭典》特别強調,無效認定不依賴當事人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
“使一個法律文件無效”是法律術語,指通過法定程式或特定條件使原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失去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該行為通常涉及法院裁決或雙方合意,宣告文件(如合同、判決書、遺囑等)不再具備法律效力。其核心目的是終止文件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常見法律程式
適用情形舉例
法律後果
文件無效後,相關方需恢複至文件生效前的狀态,例如返還財産、停止履行義務。部分情況下可能需要賠償損失。
相關術語
同義詞包括“撤銷(vacate)”“廢止(annul)”“廢除(revoke)”,但具體使用需結合語境。例如,“vacate”多用于撤銷法院命令,而“annul”強調追溯性無效。
需注意,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具體規則可能差異較大,實際操作需遵循當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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