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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的遺産承受權英文解釋翻譯、失效的遺産承受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apsed legacy

分詞翻譯:

失效的英語翻譯:

invalidation; lapse
【計】 out-of-order
【化】 abatement; fail(ure); out of service; out-of-run
【醫】 inactivation
【經】 cease to have effect; lapse

遺産的英語翻譯: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經】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承的英語翻譯:

bear; hold; undertake

受權的英語翻譯:

be authorized

專業解析

"失效的遺産承受權"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繼承人原本依法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因出現法定事由而歸于消滅或無法行使的狀态。其核心含義在于繼承人喪失了取得遺産的資格。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可作如下解釋:

  1. 中文術語及定義:

    • 失效的遺産承受權:指繼承人因法定原因(如喪失繼承權、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囑排除等)導緻其原本享有的繼承遺産的權利歸于無效或無法實現的法律狀态。這表示該繼承人不再是被繼承人遺産的合法承受人。
  2. 英文對應術語及釋義:

    • Lapse of Inheritance Rights / Forfeiture of Inheritance Rights:This refers to the situation where an heir's legal right to inherit property from a decedent becomes void or unenforceable due to statutory reasons (such as disinheritance, 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exclusion by the decedent's valid will, etc.). It signifies that the heir is no longer entitled to receive any portion of the estate.
  3. 法律依據與適用場景: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繼承權可能因特定行為或事件而失效。例如:
      •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民法典》第1125條第一款第一項);
      • 為争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民法典》第1125條第一款第二項);
      •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民法典》第1125條第一款第三項);
      • 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民法典》第1125條第一款第四項);
      •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民法典》第1125條第一款第五項);
      • 繼承人明确表示放棄繼承(《民法典》第1124條);
      • 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确指定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即遺囑排除)。
    • 在這些情況下,相關繼承人的遺産承受權即告"失效"。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4. 法律後果:

    • 一旦遺産承受權失效,該繼承人即喪失作為繼承人參與遺産分配的法律地位。其原本可能繼承的遺産份額将按照法律規定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或作為無人繼承的遺産處理。失效通常是終局性的,特别是在因喪失繼承權(forfeiture)導緻的情況下。
  5.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與"繼承權喪失" (Disinheritance / Forfeiture of Inheritance): "失效的遺産承受權"涵蓋的範圍更廣,不僅包括因繼承人過錯行為導緻的法定繼承權喪失(forfeiture),也包括繼承人主動放棄(renunciation)或被動被遺囑排除(exclusion by will)等導緻權利無法實現的情形。"繼承權喪失"通常特指因法定嚴重過錯行為導緻的權利被剝奪。
    • 與"遺囑失效" (Lapse of Will/Bequest): "遺囑失效"指遺囑中指定的特定遺産(遺贈)或特定繼承人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等原因而無法生效。而"失效的遺産承受權"側重于繼承人自身權利的喪失或無效,無論該權利是基于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

網絡擴展解釋

“失效的遺産承受權”并非标準的法律術語,但根據字面含義和繼承法的一般原則,可以理解為繼承人原本享有的繼承權因特定原因失去效力,導緻其無法繼承遺産。以下是可能的情境和解釋:


一、概念拆解

  1. 遺産承受權:指繼承人依法或依遺囑取得被繼承人財産的權利。
  2. 失效:指該權利因法定或約定事由被終止或剝奪。

二、常見失效原因

  1. 主動放棄繼承
    繼承人明确表示放棄繼承權(需以書面形式或其他法定方式确認)。

  2. 遺囑排除繼承
    若被繼承人在有效遺囑中明确剝奪某繼承人的權利,且遺囑合法有效,則其法定繼承權可能失效。

  3. 繼承權被依法剝奪
    例如繼承人存在以下行為,可能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

    • 故意殺害或嚴重虐待被繼承人;
    • 僞造、篡改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4. 時效性問題
    若繼承糾紛未在法定訴訟時效(通常為3年)内主張權利,可能喪失勝訴權,間接導緻權利失效。

  5. 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此時原繼承權失效,但可能觸發代位繼承(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代位繼承)。


三、注意事項


四、建議

若涉及實際案例,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參考當地繼承法規,以确保權利主張的合法性。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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