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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的遗产承受权英文解释翻译、失效的遗产承受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lapsed legacy

分词翻译:

失效的英语翻译:

invalidation; lapse
【计】 out-of-order
【化】 abatement; fail(ure); out of service; out-of-run
【医】 inactivation
【经】 cease to have effect; lapse

遗产的英语翻译: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经】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承的英语翻译:

bear; hold; undertake

受权的英语翻译:

be authorized

专业解析

"失效的遗产承受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继承人原本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因出现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或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核心含义在于继承人丧失了取得遗产的资格。

从汉英词典角度解析该术语,可作如下解释:

  1. 中文术语及定义:

    • 失效的遗产承受权:指继承人因法定原因(如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嘱排除等)导致其原本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归于无效或无法实现的法律状态。这表示该继承人不再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合法承受人。
  2. 英文对应术语及释义:

    • Lapse of Inheritance Rights / Forfeiture of Inheritance Rights:This refers to the situation where an heir's legal right to inherit property from a decedent becomes void or unenforceable due to statutory reasons (such as disinheritance, renunciation of inheritance, exclusion by the decedent's valid will, etc.). It signifies that the heir is no longer entitled to receive any portion of the estate.
  3. 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继承权可能因特定行为或事件而失效。例如: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二项);
      •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三项);
      •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四项);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第五项);
      • 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
      •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该继承人不得继承(即遗嘱排除)。
    • 在这些情况下,相关继承人的遗产承受权即告"失效"。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4. 法律后果:

    • 一旦遗产承受权失效,该继承人即丧失作为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的法律地位。其原本可能继承的遗产份额将按照法律规定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或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失效通常是终局性的,特别是在因丧失继承权(forfeiture)导致的情况下。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继承权丧失" (Disinheritance / Forfeiture of Inheritance): "失效的遗产承受权"涵盖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因继承人过错行为导致的法定继承权丧失(forfeiture),也包括继承人主动放弃(renunciation)或被动被遗嘱排除(exclusion by will)等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继承权丧失"通常特指因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的权利被剥夺。
    • 与"遗嘱失效" (Lapse of Will/Bequest): "遗嘱失效"指遗嘱中指定的特定遗产(遗赠)或特定继承人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原因而无法生效。而"失效的遗产承受权"侧重于继承人自身权利的丧失或无效,无论该权利是基于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

网络扩展解释

“失效的遗产承受权”并非标准的法律术语,但根据字面含义和继承法的一般原则,可以理解为继承人原本享有的继承权因特定原因失去效力,导致其无法继承遗产。以下是可能的情境和解释:


一、概念拆解

  1. 遗产承受权:指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2. 失效:指该权利因法定或约定事由被终止或剥夺。

二、常见失效原因

  1. 主动放弃继承
    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需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定方式确认)。

  2. 遗嘱排除继承
    若被继承人在有效遗嘱中明确剥夺某继承人的权利,且遗嘱合法有效,则其法定继承权可能失效。

  3. 继承权被依法剥夺
    例如继承人存在以下行为,可能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

    • 故意杀害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4. 时效性问题
    若继承纠纷未在法定诉讼时效(通常为3年)内主张权利,可能丧失胜诉权,间接导致权利失效。

  5.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此时原继承权失效,但可能触发代位继承(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代位继承)。


三、注意事项


四、建议

若涉及实际案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参考当地继承法规,以确保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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