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fficer on trial
examination; test; try
hold a post
【法】 assumption of duty; holding office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試任職員"指處于試用期階段的員工,其核心概念可拆解為三部分: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考察的法定期間,期限根據合同類型不同為1-6個月。該期間員工享有80%以上的正式工資待遇(同法第二十條)。
崗位特征
試任職員需完成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工作職責,但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保留單方面解除權(同法第三十九條)。人力資源管理領域通常要求該階段設置明确考核指标,如英國特許人事發展協會(CIPD)建議的季度業績評估體系。
社會功能
該制度通過雙向選擇機制降低雇傭風險,國際勞工組織統計顯示規範化試用期能使企業人力成本節約12-15%。同時保障勞動者在《就業促進法》框架下獲得職業適應期,符合國際勞工公約第158號條款的過渡期保護原則。
“試任職員”通常指用人單位在正式聘用前,通過試用期考察員工能力的階段性任職形式。這一概念可結合以下要點理解:
試任職員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籤訂長期勞動合同前,通過約定試用期建立臨時雇傭關系的階段。其本質是雙向考察機制:用人單位評估員工崗位匹配度,員工則了解工作環境與職責。
“試職”一詞最早見于《後漢書》,指古代官員任職前的考察期,現代職場延續了這一制度内核,但更注重法律規範與雙向選擇。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具體崗位(如試驗員)的試職要求,可參考技術類崗位的試用期考核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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