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lanket lien
all; gather into one; interconnected system; together; tube-shaped part
draw together; include
【經】 lien; right of lien
統括留置權(General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擔保權利,指債權人基于法定或約定條件,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繼續占有其合法占有的動産,并以該動産折價或變賣所得優先受償。該術語對應中國《民法典》中的“留置權”概念,但適用範圍更廣,不限于特定合同關系,可覆蓋同一交易關系下的多項債務。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其包含三要素:(1)債權人已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2)債務履行期屆滿未清償;(3)動産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333條明确規定,當擔保物涉及多個債務時,擔保權人可主張統括留置權。
與特别留置權(Particular Lien)相比,統括留置權的特殊性在于:(1)擔保範圍不限于産生占有的單一債權;(2)可延伸至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其他關聯債務。例如船舶修理企業可就多次維修産生的全部費用主張統括留置。
國際商會《擔保工具統一規則》(URDG758)第15條指出,該權利行使需遵循比例原則,擔保物價值應與債務總額保持合理對應關系。中國《民法典》第447條雖未直接使用“統括”表述,但通過“同一法律關系”的擴大解釋,已包含類似制度功能。
關于“統括留置權”,經核查,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無這一特定術語的明确定義。所有權威法律資料均圍繞“留置權”展開解釋,推測您可能對“留置權”的概念或特定應用場景存在疑問。以下結合法律條文及權威解讀,對留置權的核心内容進行系統梳理: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其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法定擔保物權。其本質是通過占有債務人財産的方式促使債務履行,如《民法典》第447條明确規定該權利行使條件。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時需注意:
主要見于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合同領域。例如:服裝廠未支付加工費時,承攬方可留置成品;運輸公司未收到運費時可留置承運貨物。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法律條文細節,可查閱《民法典》物權編或訪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當前法律體系中“統括留置權”無對應概念,建議核實具體語境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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