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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括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統括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blanket lien

分詞翻譯:

統的英語翻譯:

all; gather into one; interconnected system; together; tube-shaped part

括的英語翻譯:

draw together; include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統括留置權(General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項擔保權利,指債權人基于法定或約定條件,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繼續占有其合法占有的動産,并以該動産折價或變賣所得優先受償。該術語對應中國《民法典》中的“留置權”概念,但適用範圍更廣,不限于特定合同關系,可覆蓋同一交易關系下的多項債務。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其包含三要素:(1)債權人已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2)債務履行期屆滿未清償;(3)動産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333條明确規定,當擔保物涉及多個債務時,擔保權人可主張統括留置權。

與特别留置權(Particular Lien)相比,統括留置權的特殊性在于:(1)擔保範圍不限于産生占有的單一債權;(2)可延伸至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其他關聯債務。例如船舶修理企業可就多次維修産生的全部費用主張統括留置。

國際商會《擔保工具統一規則》(URDG758)第15條指出,該權利行使需遵循比例原則,擔保物價值應與債務總額保持合理對應關系。中國《民法典》第447條雖未直接使用“統括”表述,但通過“同一法律關系”的擴大解釋,已包含類似制度功能。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統括留置權”,經核查,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無這一特定術語的明确定義。所有權威法律資料均圍繞“留置權”展開解釋,推測您可能對“留置權”的概念或特定應用場景存在疑問。以下結合法律條文及權威解讀,對留置權的核心内容進行系統梳理:

一、留置權的定義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未按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其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法定擔保物權。其本質是通過占有債務人財産的方式促使債務履行,如《民法典》第447條明确規定該權利行使條件。

二、核心特征

  1. 法定性:無需當事人約定,符合法定條件即自動産生;
  2. 物權屬性:雖規定于債權章節,但通說認定為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效力;
  3. 雙重效力:首次效力為留置标的物,二次效力為變價優先受償;
  4. 标的限制:僅適用于動産,不動産不得留置;
  5. 占有牽連性:占有動産須與債權基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留置除外)。

三、成立要件

  1. 合法占有動産:須通過合同等合法途徑取得占有,如保管、運輸合同;
  2. 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明确逾期未履行債務;
  3. 牽連關系:留置財産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企業間商事留置除外);
  4. 不違反禁止性規定:如不得留置與人身密切相關的物品。

四、權利限制

債權人行使留置權時需注意:

五、典型應用場景

主要見于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合同領域。例如:服裝廠未支付加工費時,承攬方可留置成品;運輸公司未收到運費時可留置承運貨物。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法律條文細節,可查閱《民法典》物權編或訪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當前法律體系中“統括留置權”無對應概念,建議核實具體語境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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