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blanket lien
all; gather into one; interconnected system; together; tube-shaped part
draw together; include
【经】 lien; right of lien
统括留置权(General Lie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担保权利,指债权人基于法定或约定条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继续占有其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该术语对应中国《民法典》中的“留置权”概念,但适用范围更广,不限于特定合同关系,可覆盖同一交易关系下的多项债务。
从法律构成要件分析,其包含三要素:(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3)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9-333条明确规定,当担保物涉及多个债务时,担保权人可主张统括留置权。
与特别留置权(Particular Lien)相比,统括留置权的特殊性在于:(1)担保范围不限于产生占有的单一债权;(2)可延伸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其他关联债务。例如船舶修理企业可就多次维修产生的全部费用主张统括留置。
国际商会《担保工具统一规则》(URDG758)第15条指出,该权利行使需遵循比例原则,担保物价值应与债务总额保持合理对应关系。中国《民法典》第447条虽未直接使用“统括”表述,但通过“同一法律关系”的扩大解释,已包含类似制度功能。
关于“统括留置权”,经核查,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这一特定术语的明确定义。所有权威法律资料均围绕“留置权”展开解释,推测您可能对“留置权”的概念或特定应用场景存在疑问。以下结合法律条文及权威解读,对留置权的核心内容进行系统梳理: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其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本质是通过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方式促使债务履行,如《民法典》第447条明确规定该权利行使条件。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需注意:
主要见于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合同领域。例如:服装厂未支付加工费时,承揽方可留置成品;运输公司未收到运费时可留置承运货物。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法律条文细节,可查阅《民法典》物权编或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当前法律体系中“统括留置权”无对应概念,建议核实具体语境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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