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itutionary evidence
substitute for; fill in; supersede; supply; instead
【醫】 vicariousness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替代的證據”對應英文術語“substitute evidence”或“alternative evidence”,指當原始證據無法獲取或存在瑕疵時,用以證明同一事實的其他法定依據。其核心特征包括:
定義與法律性質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替代證據需滿足“同等證明力”要求,即與原始證據具有實質等效性(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例如,當合同原件滅失時,經公證的複印件或第三方見證人證言可作為替代證據提交。
適用場景
主要應用于民事訴訟程式法領域,包括:
舉證責任與審查标準
提出方需證明替代證據的合法性來源及與原始證據的關聯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Valdez案中确立“功能性等同”審查原則,要求法庭評估替代證據是否足以消除合理懷疑。
跨法域差異
普通法系(如英國)更強調“最佳證據規則”的例外適用,而大陸法系(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435條)則通過嚴格公證程式确認替代證據效力。世界銀行《國際證據協調标準》2023年修訂版新增數字證據替代性認證框架,反映國際實踐趨勢。
“替代的證據”這一表述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需結合法律、邏輯等場景具體分析:
法律程式中的替代證據
在司法領域,證據一般不可隨意替換。但在法定程式下,若原證據存在瑕疵(如取證不合法)或發現新證據,可依法進行補充或修正。例如:發現證人證言與物證矛盾時,提交新物證替代原有矛盾證據,需經法庭質證程式确認其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
邏輯論證中的替代證明
在批判性思維領域,“替代證明”指暗示存在支持觀點的證據卻未實際展示的論證方式。例如聲稱“據内部消息”但未提供具體内容,這種表述可能削弱論點的可信度,因其缺乏實質證據支撐。
概念區分
注意事項:法律上的證據替換需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擅自替換可能構成僞造證據罪;學術或日常論證中則應避免使用未驗證的“替代證明”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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