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mendment of treaty
pact; treaty
【法】 treaty
【經】 as amended
條約修正案(Treaty Amendment)指國際法主體對已生效條約的正式修改文件,需經締約方協商一緻并通過特定程式實施。《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對多邊條約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變更”。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0條,修正案必須獲得至少三分之二締約國同意方可啟動磋商程式。實踐中,聯合國體系内的條約修正多采用“保留條款”機制,允許締約國在特定時限内提出異議(《聯合國憲章》第108條)。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協定修正案為例,修正内容需經196個締約方中55%以上批準後方可生效。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條約修正案”對應Treaty Amendment,“保留條款”譯為Reservation Clause,“生效要件”為Entry-into-force Requirements。
條約修正案(Amendment of Treaty)是指對已生效的國際條約内容進行正式修改或補充的協議文件,需經締約方協商一緻後生效。以下為詳細解釋:
法律定義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修正案是全體締約方通過協議對條約部分内容的更改。其核心特點包括:
效力範圍
程式要求
主要分為兩類(參考模拟聯合國流程):
與修改的區别
《條約法公約》區分了兩種變更方式:
|修正(Amendment) |修改(Modification) |
|---|---|
| 全體締約方參與 | 部分締約方在彼此間變更 |
| 影響所有締約方關系 | 僅影響參與修改的締約方關系 |
| 需遵守條約修訂程式 | 不得違背條約宗旨且需通知他國 |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mendment of treaty",在日語中譯為「修正案(しゅうせいあん)」,特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修正草案。國際實踐中,條約修正案常見于氣候變化、人權保護等需要與時俱進的國際公約修訂。
八氧化三鈾标定數據電訊號抵押證明書動脈穿壁封閉術多組态自洽場理論放火燒廢銅爛鐵共濟會會員光線的關煤氣洪流諱交互式彙編程式頰線螺旋體節儉條款肌磷酸化酶晶狀體後的賴歇特氏質離子電位貿易證書米夏利斯氏指示劑測定法飄塵人工交換商業彙率生汁的濕疣舌飼料用段物團體同步阻抗完成刀具